女子戀愛時向男友借款5萬元,寫下借條稱若未歸還就“以身相許”,分手後男子索要欠款遭拒,法院判了

戀愛期間情到濃時,女子向男友借款5萬元,寫下借條稱如果沒有歸還,就“以身相許”嫁給對方。幾個月後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男子索要欠款遭拒,女子堅持要履行“以身相許”的約定,男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明確“以身抵債”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判決女子償還全部借款。

劉強通過相親平臺認識了年齡相近的李茜,兩人由線上聊天轉到現實中以朋友相處,不久後確立戀愛關係。戀愛中,李茜因個人資金週轉需要,向劉強借款5萬元並親筆寫下借條,借條中載明:“如果沒有歸還,本人自願以身相許嫁給劉強,此借款即視爲劉強賦予本人的彩禮,此借條在劉強實際支付給本人5萬元借款後立即生效。”

劉強按約向李茜轉賬5萬元,誰知這段戀情僅維持了數月就走到盡頭。分手後,劉強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向李茜催要欠款,不料李茜卻表示,她在借條上“以身相許”的承諾有效,隨時可以和劉強去領證結婚。劉強無奈,只得拿着借條將李茜起訴到了法院要求還款。

被起訴後,李茜辯稱,自己願意按借條約定履行“以身相許”的承諾,嫁給劉強,借款已轉化爲彩禮,她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爲,婚姻關係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的身份關係,不能作爲金錢債務的履行方式。借條中約定的“以身相許”抵償債務的內容,與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借條中的該約定內容無效。李茜應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法判決李茜向劉強償還借款5萬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係。情侶間的特殊借據,若約定以締結婚姻等人身關係作爲還款前提,該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不影響其對基礎借貸事實的認定。雙方分手後,債權人仍有權依據合法的債權憑證主張還款。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該類特殊民間借貸案件時,關鍵在於審查款項交付、借款合意、債權憑證的相關證據。無論是戀愛關係還是其他關係,發生大額經濟往來時,均建議明確款項性質、妥善保留相關憑證。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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