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官網顯示,近日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6〕1號),披露了對自然人餘韓操縱“博士眼鏡”股票行爲的處罰結果。
經查明,當事人餘韓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餘韓控制使用“陳某某”等67個賬戶交易“博士眼鏡”。操縱期間,餘韓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博士眼鏡”,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證監會認爲,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餘韓存在操縱“博士眼鏡”股票的主觀意圖。操縱期間,餘韓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博士眼鏡”,影響“博士眼鏡”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據在案證據綜合認定,操縱期間,餘韓控制使用67個證券賬戶。本案非當事人控制使用期間的交易數據並未納入涉案交易數據。
第三,餘韓的操縱行爲對“博士眼鏡”價量產生明顯影響。操縱期間“博士眼鏡”股票價格從13.72元每股上漲至37.81元每股,漲幅達175.58%。同期,深證成指下跌9.36%,偏離184.94個百分點。餘韓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已綜合考慮了餘韓違法事實、情節及應承擔責任,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餘韓違法所得510892270.94元,並處以510892270.94元的罰款。
此外,鑑於當事人餘韓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爲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餘韓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止交易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
記者:範紫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