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來滬
睡在友人家中
半夜墜地摔傷
朋友要擔責嗎?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李某曾爲朱某家政工,關係親密。李某離滬後因病常來滬看診,朱某好心借出鑰匙供其暫住。2024年9月,李某借住時睡臥室高低牀上鋪,爲充電頭朝無護欄側,半夜跌落致脊髓損傷。李某訴稱牀有隱患,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質應賠償。朱某辯稱免費借住屬情誼,牀自家使用從未出事,李某此前睡沙發,當晚自行選擇上鋪。
法院認爲,朱某無侵權行爲,無過錯,不構成侵權,駁回李某全部訴求。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吳文俊表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如何準確界定營利性行爲與情誼行爲以及情誼行爲中施惠人侵權責任的限制。
過錯侵權責任情形中四個責任構成要件
均須主張被侵權者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李某主張因涉事牀鋪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其跌落受傷,但無證據表明李某此次受傷與涉事上鋪或所使用的寢具等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其次,雖然朱某通常在收取一定費用後提供場所供租客居住,但綜合考慮朱某的房屋性質、實際居住情況以及李某和朱某的關係、李某此次居住的時長以及其向朱某轉賬的金額、頻率等因素,難言朱某對李某的此次入住具有營利性質,故法院認定李某此次入住朱某家系朋友間的情誼行爲。
再次,在本次事故發生後,朱某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將受傷倒地的李某送醫救治,已經盡到了必要的義務,且無證據表明朱某等的救助存在明顯不當並與李某傷勢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最後,李某作爲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考慮到李某自述其並非首次在上鋪就寢,故其應當對在上鋪就寢時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等有充分的認知,然在案證據表明李某事發時未能採取更爲安全妥當的姿勢就寢,其自身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綜上,對於李某提出的要求朱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什麼是情誼行爲?
情誼行爲又被稱爲好意施惠,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一方當事人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以及善良的社會風俗等使另一方受惠的行爲,情誼行爲並非法律行爲,常見的情誼行爲包括搭乘便車、邀請聚餐、幫忙指揮停車等。
在認定某一行爲是否屬於情誼行爲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行爲本質必須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出於人與人之間友善交往互助的動機;二是施惠方沒有從受惠方處獲得額外物質利益;三是以實現受惠方獲利或便利爲核心;四是雙方均沒有因相關行爲受到法律拘束的意願。
具體到本案中,朱某以朋友的身份,出於好心同意李某在自己家借住。法院結合李某借住期間的食宿情況以及她與朱某的微信溝通內容等因素,認定朱某此次提供住處供李某借住的行爲符合情誼行爲的特徵。
情誼行爲中施惠人侵權責任的限制
需要明確的是,情誼行爲並不排斥施惠人侵權責任。情誼行爲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轉化爲法律關係,如因施惠者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受惠者損害時,可能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雙方明確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時,可能構成情誼合同。當然若某一行爲被認定爲情誼行爲、其行爲人被認定爲施惠人的情況下,即便施惠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其承擔的侵權責任通常也會進行一定的限制。
一般而言,考慮到情誼行爲的道德性,由於該類行爲反映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和善良的社會風俗,對於施惠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一定的限縮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的社會觀念。當然,施惠人也應當注意其在爲受惠人提供幫助或便利時應當盡到相應的審慎注意義務,以及避免施惠過程中固有的風險或瑕疵給受惠人造成的損害。
網友:不能讓好心人心寒
往事沉默689:這真是上演了一個現實版的農夫與蛇的故事。
小魚媽:不能讓好心人寒心。
放飛自我:現在的社會是怎麼了?動不動就推卸責任,讓別人來承擔你自己的過失,自己摔傷也怨別人,怨別人留你免費住宿嗎?以後千萬不要再讓他住宿,他願住哪住哪,沒錢住旅館,就流浪在外邊!
,:農夫與蛇,這種人,我建議除了不給賠償,屬於惡意索賠,應該罰款。
閃電:發現現在無理要求不靈了,好法官越來越多了。
Лэй:應該判他惡意索賠,不能輕饒他。
緣客3144:這件事給我們的啓示是:人情可貴,但不能成爲綁架責任的工具;善意無價,但也需要法律的守護。作爲成年人,我們既要懂得感恩他人的幫助,更要學會爲自己的行爲負責。只有在清晰的權責邊界下,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善意,才能長久而健康地存續。
若涵:此案提醒大家,家裏不能隨便讓朋友住。
Darker:這種朋友能斷還是趕緊斷了。
忠實的朋友:讓人寒心呀!好事多磨呀!
我是岩羊:好了,友盡!農夫與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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