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而非“多數決”。因爲住宅安寧權不只是一家一戶的權利,而是全體業主共享的必需品。
近年來,“網約房”受到不少旅遊愛好者推崇。家住浙江寧波的小張將自有閒置住宅作爲“網約房”使用,通過多個網絡平臺發佈房源信息,標明價格接受預訂。此舉引發小區其他居民不滿,同樓鄰居以無證開設民宿、存在噪聲擾民等爲由,將小張訴至法院。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要求小張恢復住宅用途(據4月16日新華社消息)。
有些“網約房”經營者認爲,“我的房子我做主,用來幹什麼何必他人同意?”這種觀點就有些武斷了。
若將“網約房”與出租房作對比,就會有鮮明體會。出租房面向特定承租人,租期長、人員穩定,對其他自住業主基本沒有影響。但“網約房”通過互聯網平臺向不特定公衆發佈房源、以日計費,這就使安全、私密的住宅區域變成了面向外部的經營性場所。“網約房”的收入裝進了經營者的口袋,可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門禁形同虛設、電梯頻繁佔用、陌生人深夜喧譁等諸多不良影響,卻要由街坊四鄰來承受,既不公平,也與法治精神相悖。因此,業主自己“做主”不是不行,但“做主”的邊界必須在合理、合法的範疇內,不得以損害、犧牲其他業主合法權利爲代價。
民法典第279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從“網約房”的經營模式來看,其從網絡招攬不特定客源,進行入住登記、提供有償使用物品及清潔等住宿服務,並日結費用,其經營屬性與普通房屋租賃中“固定承租人、長期使用、僅提供房屋本身”的特徵存在明顯區別,實質上已構成經營性住宿服務,屬於典型的“住改商”行爲。對於這一行爲,民法典明確規定必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而非“多數決”,意味着哪怕只有一戶鄰居反對,“住改商”也不能進行。法律之所以設置如此嚴格的門檻,是因爲住宅安寧權不只是一家一戶的權利,而是全體業主共享的必需品。未經同意,以犧牲鄰里安寧爲代價牟取經營性紅利,已經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當然,嚴格規制絕不等於否認“網約房”這一新業態,而是爲其合法合規發展劃出清晰運行軌道。要想合法經營“網約房”,應先確認小區管理規約是否允許,取得其他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書面同意,再向公安等部門完成備案並配齊必要設施。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專門出臺“網約房”相關管理辦法,推行“房源碼”制度,正是爲該行業合規經營提供製度規範。
新業態呼喚“新監管”。針對當前“網約房”存在的人員流動大、實名登記難、隱患排查不易等問題,也亟待有關部門在更新監管思維和優化監管手段上下功夫,引導“網約房”行業良性發展。這起案件不止警示經營者,也再次向公衆強調,只有在法律邊界內行使權利,個人自由才能獲得真正保障。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