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建議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初,由於春節放假停工、國內物資出現暫時短缺等原因,我國慈善組織等社會各界,在海外華人華僑和國際友人的鼎力支持下,從境外籌集並捐贈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用物資。

但是,《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症基金會。(三)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且被評定爲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爲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導致慈善組織籌集的疫情防控物資,遇到不在受贈人範圍、物資不屬於免徵進口稅範圍、協調對接方較多等問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抗擊疫情工作效率,也影響了境外愛心人士慈善捐贈的積極性。

近年來,我國社會組織蓬勃發展,現有社會組織超過86萬家,他們是我國脫貧攻堅、疫情防控、鄉村振興和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公佈的數據顯示,從2007年啓動的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基金會評估工作中,現有5A等級的基金會僅10餘家,特別是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以及我國脫貧攻堅、救災賑災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例如中國扶貧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兒童發展基金會等,均未在境外慈善捐贈物資的受贈人範圍。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祕書長、中國電商扶貧聯盟主席、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林達集團董事局主席李曉林提交《關於修訂〈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建議》。

通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接受國外海外境外捐贈抗疫物資的通道不能順暢的實際情況,反映出現有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我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救災賑災及脫貧攻堅、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不利於社會組織發揮優勢從海外境外籌集符合法律法規和羣衆需求的款物。因此,建議相關部委修訂完善《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中關於受贈人資質範圍等規定,充分調動社會組織海外境外籌集款物的積極性,爲新時代中國脫貧攻堅和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貢獻新的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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