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A股!重磅發佈!上交所四大維度完善退市標準、嚴格退市執行

4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嚴格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加大退市監管力度等多項政策調整方向;其中針對加大退市監管力度,《意見》中指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並提出進一步嚴格強制退市標準、收緊財務類退市指標、強化退市監管等多項具體要求。

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等多份文件,就7項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對此,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就有關情況答記者問時表示,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強監管防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有關政策文件,圍繞加快建設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這一總目標,增強資本市場功能作用,從發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續監管、中介機構監管等各方面系統性提出了政策措施。

在多項業務規則調整當中,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關鍵的基礎性制度,相關政策調整也備受投資者羣體關注。對此上交所表示堅決落實、切實擔負起退市實施主體責任,修訂主板、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突出打擊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的嚴監管導向,聚焦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具體體現在4個方面:

拓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適用範圍

上交所指出,財務造假是觸碰市場底線的惡性違法行爲,市場關注度高,且態度鮮明、立場一致。本次修訂在保留原有欺詐發行、規避財務類退市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基礎上,堅決打擊惡性和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

具體包括:嚴打多年連續造假,造假行爲持續3年及以上的,只要被行政處罰予以認定,堅決予以出清;加大嚴重造假的出清力度,進一步調低“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對於1年造假的,當年財務造假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造假比例達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連續2年造假的,造假金額合計數達到3億元以上,造假比例達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新增三種規範類退市情形

第一,上市公司內控失效,出現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30%或者金額超過2億元,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堅決予以出清。此類公司內控形同虛設,獨立性完全喪失,淪爲控股股東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必要將其清出市場。通過退市機制設立“高壓線”,也有利於震懾資金佔用行爲。

第二,將內控審計意見納入規範類退市指標,督促公司切實強化內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擬將連續2年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或者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公司納入退市風險警示範圍,第三年再次觸及前述情形的,將被終止上市。

第三,新增控制權無序爭奪的情形,督促公司規範內部治理。

完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

上交所提出提高虧損公司的營業收入退市指標,加大績差公司淘汰力度。一方面,充分考慮滬市主板在新形勢下的定位和上市公司發展情況,擬調高營業收入指標至3億元;結合科創板公司成長性和收入規模特點,對其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不作調整。另一方面,引入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機制,對於內部控制存在問題的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予以退市,提高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規範性要求。

提高市值類強制退市標準

適當提高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標至5億元。同時,考慮到科創板公司較主板在上市條件、發展階段和收入規模以及投資者適當性方面有較大差異,科創板公司市值標準不變,仍然爲3億元。

對此上交所表示,這一調整,將有助於充分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有效推動上市公司提升質量和投資價值。

此外上交所還表示,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等重大決策部署,深入落實中國證監會近期發佈的強監管防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有關政策文件,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要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牢牢把握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落實監管要“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突出 “強本強基”和“嚴監嚴管”。

下一步將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廣大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對各項意見建議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對配套業務規則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及時向市場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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