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綜合報道】10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佈消息,按照中央宣傳部文娛領域治理有關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明星不得爲五種情形商品進行代言
《指導意見》對禁止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產品作出了明確規定。《指導意見》指出,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具體包括:不得爲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爲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爲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爲菸草及菸草製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指導意見》還要求,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不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譭;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鬆貸,引發消費者誤解。
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指導意見》明確,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象徵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爲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
明星爲嬰幼兒專用或者異性用商品代言的,應當由明星近親屬充分、合理使用該商品。明星在廣告代言期內,應當以合理的頻率、頻次持續使用代言商品。對於電子產品、汽車等技術迭代速度較快的商品,明星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爲該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
《指導意見》強調,明星以品牌“體驗官”“推薦官”“形象大使”等名義爲企業或者品牌整體形象進行廣告代言的,廣告中應當標明或者說明明星使用的該企業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稱。
加強廣告代言活動全鏈條監管
除了明確明星代言的範圍和細節,《指導意見》還要求對明星代言活動實行全鏈條監管。
《指導意見》指出,相關部門要加強廣告代言活動全鏈條監管,嚴厲查處明星代言的虛假違法廣告,依法追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以及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明星經紀公司參與廣告代言活動的,作爲廣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的,要加強公開曝光,依法依規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明星虛假、違法代言後,及時、主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