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工作啓動—— 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2月20日,證監會宣佈於近日啓動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工作;同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按下啓動鍵。

業內人士普遍認爲,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既是支持房地產市場轉型發展的一次探索,也是豐富私募基金產品的一項創新,將進一步發揮私募基金專業投資運作優勢,滿足不動產領域合理融資需求,支持不動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可投三大類不動產

“此次試點,是證監會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決策部署,健全資本市場功能,促進房地產市場盤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業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重要舉措。”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去年11月28日,證監會宣佈在股權融資方面調整優化5項措施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其中,積極發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用,正是5項措施之一。

不到3個月時間,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即啓動。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由於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方式、資產收益特徵等與傳統股權投資存在較大差異,證監會指導基金業協會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框架下,新設“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類別,並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具體而言,在投資範圍方面,明確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商業經營用房、基礎設施項目等。“此前的基礎設施REITs等,主要集中在成熟穩定的不動產資產,而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投向涵蓋了全生命週期各階段資產,投資者能夠更便利參與早期的不動產項目投資,完善了資本市場服務全生命週期不動產項目的能力。”深創投不動產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蔣玉才表示。

在管理人方面,設置了較高門檻,明確參與試點工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須股權結構穩定、公司治理健全,實繳資本符合要求,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不得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關聯方,具有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和不動產投資專業人員,最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等。

在投資者方面,規定投資者需要有更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試點基金產品的投資者首輪實繳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且以機構投資者爲主。

“總的來看,此次試點啓動非常及時,工作安排亮點頗豐,優化了投資方式,精確設定投資範圍,強調以機構投資者爲主,提升基金運作的靈活度,規則明晰、放管結合。”嘉興鼎信智贏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馬林表示。

提升產品投資靈活度

考慮到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規模較大、期限較長且基金底層投資項目通常需要較大額度資金補充等特點,此次試點適度放寬股債比及擴募限制。

根據規定,符合試點要求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可適度放寬股債比限制,並可以通過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併購貸款等方式擴充投資資金來源。此外,在投資期內履行相應程序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可在備案完成後開放認、申購(認繳)。

中信證券基礎設施和現代服務產業首席分析師陳聰認爲,在股債比限制方面進行差異化安排,可以更好適應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提升試點產品投資靈活度,有利於鼓勵私募基金大規模、規範化地參與投資,將大幅優化我國不動產資產定價體系,有效緩解部分企業融資困境,降低企業成本。

從市場反應來看,機構投資者參與態度較爲踊躍。“公司將進行積極研究,爭取進入試點,助力發揮私募股權基金作用,探索新的發展模式。”馬林表示,同時也期待後續隨着商業REITs等的放開,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渠道能夠更加明確,並能在基金託管、稅收優惠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爲房地產健康發展提供更多助力。

“此次不動產投資基金試點投資範圍仍堅持‘房住不炒’、支持實體經濟的原則,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其他居住用房、商業經營用房等項目均符合這一原則,不動產投資基金大有可爲。”蔣玉才表示。

盤活優質存量資產

實際上,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在境外成熟市場已發展成爲一個重要的投資品類。近年來,我國已有一些私募機構陸續設立投向商業地產、基礎設施的私募基金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不斷探索積累不動產投資運作經驗。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存續私募股權房地產基金838只,存續規模4043億元,存續私募股權基礎設施基金1424只,存續規模1.21萬億元。

業內人士認爲,在現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框架下,新設“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可以進一步發揮私募基金多元化資產配置優勢,滿足不動產領域合理融資需求,促進行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業將迎來利好。陳聰認爲,試點的落地實施,將進一步填補房企股權融資的不足,積極化解房企資金困境,有望爲行業提供新的增量資金來源,盤活優質存量資產,對具備資產運營管理能力、手握優質存量資產的房企發展帶來實質性幫助。

對於不動產私募基金行業來說,試點的推出也有積極意義。蔣玉才認爲,此次試點,爲私募基金參與不動產投資建立了明確的規範,並且通過甄選頭部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試點,發揮示範效應,有助於吸引更多私募投資機構積累投資規模和退出經驗,早日達到對管理人的試點要求,促進不動產私募基金蓬勃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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