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鄭州中原區人民法院接到一起訴訟,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男方解除婚姻關係,並且要求男方支付她家務勞動補償金5萬元。
2011年,胡女士與王某相識步入婚姻殿堂,並生下女兒小夢(化名)。但婚後,雙方在性格、處事方式以及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異日益顯現,家庭矛盾不斷,爭吵成爲生活的常態。2022年10月,一次激烈的爭吵後,胡女士無奈搬離共同居住的房屋,二人開始了分居生活。
2024年12月,胡女士向中原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了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爭取女兒撫養權、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外,還特別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務補償金5萬元。胡女士認爲,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擔了大量的家務勞動,包括照顧孩子、操持家務等,而被告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與義務,自己的這些付出應該得到相應的認可。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李曉玲發現雙方感情已無挽回的餘地,雙方也均同意離婚,於是便組織雙方圍繞財產分配、孩子撫養等方面進行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分別表達自己在婚姻中的感受及調解意見。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法官依據法律規定,結合雙方的經濟收入、居住條件、子女意願等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建議。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女兒由原告胡女士撫養,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房產、車輛歸被告王某;同時,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項經濟補償共計25萬元,這裏也包含了對她多年來家務勞動的合理補償。
法官提醒
說到“家務勞動”,並不比在外工作輕鬆,但是長期以來,這種勞動容易被忽視,或者說被認爲是應該的。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條款的完善,進一步明確了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了家務勞動對於婚姻家庭的貢獻,賦予了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有利於鼓勵家庭成員參與家務勞動,促進夫妻雙方互相尊重,對於平衡夫妻經濟利益,消除就業一方對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歧視,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發揮着積極的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來源:中原法院、都市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