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用血費用報銷後還能索賠嗎?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五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其中“袁某松與文某強、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抗訴案”給此類問題提供了參考,獻血者權益與事故賠償不能相互抵消,不能讓事故賠償方因獻血者的善行獲益。
2018年1月4日,文某強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文某強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屬文某強個人所有,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後,袁某松先後住院治療197天,產生醫藥費88774.40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費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無償獻血,2018年3月14日,貴州省貴陽市公民獻血委員會辦公室將該5180元用血費用報銷。
2018年10月16日,袁某松以文某強、某保險公司爲被告向貴州省湄潭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文某強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8652.98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袁某松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354619.88元。因袁某松治療產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獲得血液管理部門報銷,故未將該筆費用計入袁某松的醫療費損失。此外,對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4萬元予以扣除。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214619.88元,駁回袁某松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袁某松向遵義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對於袁某松因無償獻血行爲而獲得報銷的5180元用血費用,不屬於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故維持一審法院對該筆費用不予賠付的結果。
袁某松遂向貴州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貴州省高級法院指令遵義市中級法院再審本案。遵義市中級法院再審,仍對袁某松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筆用血費用的再審請求不予支持。再審法院重新覈定袁某松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02299.56元。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萬元墊付款),駁回袁某松其他訴訟請求。
袁某松不服再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21年7月22日,貴州省檢察院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認爲,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減免權利,應認定爲國家鼓勵倡導無償獻血行爲而立法設定的獎勵,其與侵權之債產生的原因不同,不屬於同種性質的法律關係,不能混同,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應因被侵權人獲得用血費用報銷而減輕。
本案中,袁某松因交通事故受傷支出的用血費用,屬於侵權行爲造成的實際損失,血液管理部門雖對該項費用予以報銷,但不應抵銷侵權行爲之債。侵權人仍應對該部分用血費用予以賠付。
檢察機關指出,無償獻血是法律保護的一種社會共濟行爲。若認定無償獻血者的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主張,不僅減輕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還將導致本應給予無償獻血者的獎勵成爲侵權人減責的藉口。
2023年9月25日,貴州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費用)。
作者:汪銀平 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