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中,男子大聲質問商家偷工減料,有時雙方還會發生衝突上演“全武行”;直播間裏,主播公佈商家質量問題的檢測結果,引發衆多網友關注……
近年來,隨着短視頻的迅猛發展,一批網紅打假人開始進入公衆視野。爲公衆利益打假本無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打假網紅中,有的並不具備專業性,其檢測結果值得商榷;有的動機存疑,更多是爲了自己帶貨引流;還有的以打假爲名,行敲詐勒索之實,這些都顯然已背離了打假的初衷。
“如今有些網紅打假已經變了味,成爲其利用輿論牟利的手段。這種行爲肥了所謂的打假人,卻苦了企業,欺騙了消費者,同時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規範網紅打假市場,需要強化平臺責任,完善內容審覈機制,建立商家申訴通道。”此外,還“應當明確職業打假邊界,嚴懲以敲詐或造假手段牟利的行爲,區分正當維權與惡意索賠。”在接受法治網記者採訪時,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
有網紅博主“前腳打假,後腳變現”
在當前各種讓人真假難辨的網紅打假背後,具體可以區分爲哪些類型?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分析認爲,除了真正意義上的打假外,目前網紅打假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利用流量,在做負面宣傳的同時進行敲詐勒索,即所謂的網絡碰瓷。在流量至上的動機驅使下,網紅打假變成了一個披着合法外衣進行網絡碰瓷、敲詐勒索的行當。
二是收取競爭對手的費用,對相關企業進行所謂的打假。這種行爲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監督行爲,而是變成了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爲。此外,還有一些網紅打假,是爲了自己帶貨。
更有甚者,還有些網紅打假人已涉嫌違法犯罪。比如2024年8月27日,據杭州警方通報,對董某某(網名“鐵頭”)等人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立案偵查。經查,2024年5月,董某某、薛某、許某某等人經合謀,以曝黑料相威脅,向某帶貨主播索要數百克黃金,並許諾交付後將提供保護,經多次交涉後獲得該主播向其指定賬戶轉賬的大額錢款。
“產品質量問題和消費問題投訴,是一個需要科學分析和認定的問題,有着一整套嚴謹的流程。個別打假網紅,實際上並不具備專業知識和常識,也不通過正常解決方式,而是往往通過故意放大個別問題、激化與企業矛盾的手段,來形成輿論,一方面爲自己自媒體賬號引流造勢,一方面逼迫企業就範。”一位熟悉網紅打假圈子的資深人士告訴記者。
朱巍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遭遇消費欺詐、產品質量等問題時,任何消費者都有舉報、監督、批評的權利。網紅作爲消費者,同樣具備這個權利。所以,“網紅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會監督的正當性,其通過曝光假冒僞劣產品或欺詐行爲,可彌補市場監管的不足,推動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正當權利。”
但另一方面,網紅打假也存在不確定性。“網紅打假的正當性取決於其行爲的合法性和專業性。這也是當前判斷網紅打假到底是否合理合法的難點所在。”朱巍指出,由於一些網紅並不具備專業資質,因此諸如狂飆兄弟等打假翻車的事情屢有發生。而有的網紅,更是“前腳打假,後腳變現”。
“當前,網紅打假半真半假,有些網紅打假,會夾帶私貨,目的是爲了尋求私利。因此很難用統一的標準衡量打假行爲,如果不知道內因的話,確實很難做出精確的監管和判斷。”朱巍說。
如果打假打錯了,企業如何追責?
從黃金回收店用“五兩鬼秤”,到出租車宰客、餐飲店請託排,以及“松哥打虎”質疑良品鋪子涉嫌“配料表造假”,這幾年,越來越多的打假博主湧入公衆視野。但也有的網紅因爲其不專業性和夾帶私貨,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質疑。
202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出臺,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在公共場合發佈打假信息,必須要有真憑實據。而現實的情況是,
“一些網紅打假只評不測,只說結果,不說過程。網紅自己購買一些相關產品後,通過自己的方式去評測。但取樣方法是否科學公正?消費者並不知情。”朱巍說。
那麼,如果打假打錯了,給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該如何挽回?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福建省律協副會長、福建重宇合衆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塗崇禹律師表示,目前法律雖未對打假設定資質門檻,但個人草率發佈打假信息不僅容易缺乏公信力,還可能侵害他人商譽、名譽及個人信息權益等。
2023年,中央網信辦印發《網站平臺受理處置涉企網絡侵權信息舉報工作規範》,其中對涉企網絡謠言等行爲處理進行了規定,企業可以第一時間提供相應證明,要求網站平臺進行謠言刪除下架等。
“如果網紅打假錯誤,首先應及時刪除相關視頻或內容,停止對企業的進一步影響。其次,應主動聯繫企業,向企業道歉並協商解決方案。”《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苟博程說 。
塗崇禹表示,若因網紅不實指控導致企業商譽受損,企業可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若網紅通過故意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涉嫌敲詐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予以行政處罰乃至以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企業追究其“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或敲詐勒索之刑事責任。
“網紅打假已經變了味”,亟待強化平臺責任
塗崇禹認爲,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等領域的打假,往往需要專業資質、經驗技能和實地調查,個人倉促誤判或情緒化表達易引發負面影響。此外,市場監管和公安等部門纔是法定的執法主體,網紅個人無權行使公權力,否則可能涉嫌越權甚至違法。
朱巍表示,網紅打假或者評測類賬號,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如果進行評測,就不能進行銷售。網紅在發佈評測結果的同時,必須要同時發佈評測所用的方法、軟硬件以及檢測的產品批號等,不能只評不測,也不能只發結果不發過程,更不能主觀臆斷。
當前,部分網紅爲吸引關注,誇大或編造問題,甚至通過“釣魚取證”製造事端,敲詐勒索收取“封口費”形成灰色利益鏈。“有些網紅打假已經變了味,成爲其利用輿論牟利的手段。惡意打假、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爲時有發生。這種行爲肥了所謂的打假人,卻苦了企業,欺騙了消費者,同時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塗崇禹說。
塗崇禹表示,在加強對網紅打假人監管的同時,亟需強化平臺責任。他建議,短視頻平臺要完善內容審覈機制,對未覈實的打假視頻限流或下架,並建立商家申訴通道。對多次發佈不實信息的網紅限制其賬號功能。此外,引導消費者理性看待打假內容,及時通過官方渠道覈實信息,避免被情緒化內容所誤導。
網紅打假已經形成產業鏈,其中隱含流量、經濟效益等訴求,甚至出現敲詐勒索現象。苟博程認爲,規範網紅打假市場,首先應當明確職業打假邊界,嚴懲以敲詐或造假手段牟利的行爲,區分正當維權與惡意索賠。對於涉嫌敲詐勒索的網紅,市場監管部門、公安、網信部門可以聯合行動,快速立案,凸顯執法聯動實效。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
文|哈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