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健身房辦了一張年卡,他只消費了一半還剩下餘額,但是健身房卻拒絕向其退款。這種情況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14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對此解釋:
比如說消費者在健身房辦了一張年卡,他只消費了一半還剩下餘額,但是健身房卻拒絕向其退款。此時消費者訴訟到法院之後,健身房掌握着這些證據,但是健身房拒不向法院提供,此時法院就要做出不利於對經營者的解釋,來支持消費者的訴求,因爲消費者不可能我去拿出檔案來,檔案保管權在經營者,所以說你能舉證而不舉證,就承擔不舉證的不利後果,這樣也是倒逼經營者向法院提交證據。
此外,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設置“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了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對此解釋:
比如說遷店,消費者我就在樓下辦了一張健身卡,我隨時可以去,結果經營者把店遷到了20公里之外,消費者要再獲得健身服務,不管是交通成本還是時間成本都顯著增加,這樣是不便於消費者享受服務的,這種情況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錢。
比如說轉店,我就是認準張老闆的手藝好,他開的店子賣的食品好,我去跟他辦卡了,結果張老闆走了,把店子轉給了李老闆,但是李老闆我不喜歡他的口味,或者我認爲他的食品品質不如張老闆,這種情況之下沒經過我同意轉移了合同義務,我也可以要求退款。
再比如經營者開了一個健身店,那麼這個健身店最大接納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結果他發了500張卡,導致消費者預約也預約不上,去了之後也沒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費者原因無法正常獲得服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依法請求退卡。
中新經緯綜自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