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引發墜物糾紛,能以“風太大不怪我”免責嗎?

當前,北京仍處於大風橙色預警中。大風襲捲下,許多物品都可能瞬間化身“空中利刃”。樓頂衛星鍋墜落砸傷汽車、自家房子被鄰居家的樹砸壞、外賣小哥被大風颳來的大門砸傷……這些“鍋”到底大風該不該“背”?責任人能以“風太大不怪我”免責嗎?來看幾個案例。

大風颳倒自家樹砸壞鄰居房

林木所有人難逃責

市民劉女士院子裏的楊樹被大風颳倒後,砸向了鄰居王先生家的北牆,被王先生起訴到北京房山法院要求賠償房屋修復損失3.5萬元。

劉女士認爲楊樹砸壞王先生的房屋是多種客觀因素導致的,以大風應屬於自然災害、先有樹王先生後蓋房等理由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案發當日雖颳起大風,但已有氣象預警提示,劉女士對樹木疏於管理,未盡到及時的管護義務,也未在惡劣天氣來臨前對樹木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導致樹木在大風天氣下傾倒,損壞了鄰居的房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房屋受損的實際情況,判決劉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損壞修復費用3500元。

法院提示,農村在房前屋後栽種樹木的情況比較常見,栽種人對樹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管護的責任。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樹木生長遮擋鄰居採光或靠近電線電路時,要及時修剪或移栽,保持安全距離;樹木根系對鄰居地基和圍牆產生破壞時,需及時清除越界的根系;在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來臨之前,要提前檢查根系情況,發現鬆動立即加固,防止樹木給鄰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樓頂衛星鍋墜落砸傷汽車

物業怪大風未獲法院支持

2023年11月一天晚上,市民周先生下班回家,把車停放在小區樓下停車位上,但第二天早上卻發現車輛被從樓頂墜落的衛星鍋砸損。周先生認爲,小區物業公司對放置在樓頂的衛星鍋應負有管理責任和義務。於是,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房山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3060元。然而,物業公司不願承擔責任,辯稱是當日出現極端大風天氣,物品墜落無法事先預料,應屬於不可抗力。同時物業公司主張,衛星鍋放置在頂層樓頂,只有進入頂層業主家中通過閣樓才能到達,日常管理巡查無法進入,因此衛星鍋不屬於是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公共區域,因此不負有管理責任。這“鍋”到底大風該不該“背”?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衛星鍋放置在樓頂公共區域,物業公司進入樓頂的方式不能改變樓頂公共區域的性質,應對公共區域內的擱置物負有管理責任,對於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盡到提示及巡查的義務。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人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沒有證據證明當日的大風天氣已達到認定爲不可抗力的程度,且物業公司在得知將出現大風天氣時更應該謹慎履行巡查義務,對於樓頂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及時排查並處理,因此對物業公司主張大風屬於不可抗力的抗辯沒有被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周先生車輛修理費3060元。

近年來,極端天氣不斷出現。建築物上擱置物或懸掛物墜落是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後果嚴重的一項危險源。建築裝飾層脫落、樓頂天台種植花草、堆放大量雜物、建築外牆老化未能及時修復等等,也對頭頂上的安全造成直接威脅。房山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服務企業作爲建築物公共區域的管理人,有義務對建築物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特別是在極端天氣來臨之前,更需加強巡查,發現建築物等設施存在鬆動脫落風險的,提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發現業主在樓頂天台等公共區域私搭亂放的,及時聯繫業主清理,避免高空墜物風險。

同時,據法院介紹,“自然災害”並不直接等同於“不可抗力”。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能否成爲不可抗力免責事由,關鍵在於判斷極端天氣是否超出氣象預警範圍、行爲人是否採取合理的避險措施等因素綜合認定。若極端天氣強度未超過氣象預警範圍、未超出正常預見範圍,採取合理措施即可避免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的,則不能以“天災”爲由免責。

外賣小哥被風颳來的大門撞傷殘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買單

小齊是某外賣平臺衆包騎手。每日開工前需在平臺APP上花費3元購買一份衆包騎手意外險。某晚11點左右,小齊送餐時被大風颳來的大門砸暈,導致面部遺留瘢痕,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小齊認爲自己投保了騎手意外險並繳納保費,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鑑定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15萬元。

保險公司以小齊提交的證據沒有證明受傷的經過,而不認可小齊受傷是意外事故。同時辯稱保險賠付範圍爲醫療費和殘疾傷殘金,不包括其他費用,對小齊主張的數額也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投保人外賣平臺以小齊爲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業務合作協議》,爲小齊投保了騎手保障組合產品。協議約定,保單起保時間爲騎手第一次接單時間,終保時間爲次日凌晨1:30分。同時,保險協議還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傷殘,保險人按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進行賠償,十級傷殘等級對應比例爲10%。賠付意外傷害身故或傷殘費用的限額爲60萬元,意外醫療費用的限額爲5萬元。

法院判決認爲,外賣平臺爲保障騎手人身安全,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不認可小齊的損傷爲意外傷害,但也未提供證據證實損傷爲非承保事故造成、存在免責事由。同時考慮到案涉事故也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單約定向小齊支付保險金。小齊主張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給付鑑定費的請求,不符合保險保單約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小齊給付殘疾保險金6萬元和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1217.67元,駁回了小齊其他訴訟請求。

當前,外賣騎手已成爲城市運轉的“毛細血管”。法院指出,保險法等相關法律雖未明確規定意外傷害的定義,但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文本,意外傷害通常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小齊主張發生意外事故,提交的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反證和免責事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院提示,外賣平臺應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加強對外賣騎手勞動權益的保障,加大人身安全保險事項。外賣騎手自身也應增強保險意識,在投保前充分了解不同保險的適用範圍和保障內容,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通過保險分攤風險,增強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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