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車遇司機繞路1.5公里,乘客索賠648元,法院判了

本想輕鬆打車回家

卻碰上司機繞路欺詐

滿心憤怒無處發泄

我就要全部“退一賠三”

可行嗎?

“你不懂,我們天天走”

司機執意偏航,車費明顯增加

付先生家住上海,因爲工作原因,平時經常從浦東機場打出租車回家。然而,2023年4月14日下午,他照常坐上一輛出租車準備回家,車剛啓程不久,他就覺得不太對勁。

原來,出租車司機王師傅的行車路線,既偏離了付先生以往熟悉的常規路線,也與車內導航系統所規劃的路徑截然不同。按照導航指示,車輛應向左行駛,可司機王師傅卻執意右轉。付先生當即要求王師傅按照導航路線行駛,卻被王師傅一口拒絕,並回懟道:“你不懂,我們天天走。”待抵達家中,付先生仔細比對,發現相較往常,發票上所顯示的里程數及對應費用有明顯增加。

當天晚上,付先生便撥打電話進行投訴。之後,經過該出租車所屬的上海某出租車公司測試,發現當天確實多繞路行駛了1.5公里,於是出租車公司致電付先生,承認王師傅繞路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向付先生退賠20元。付先生不滿賠償方案,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216元打車費和24元高速費,並賠償三倍打車費用648元。

出租車公司辯稱,駕駛員王師傅雖有繞路情況,但該行爲不構成欺詐,僅願意根據相關規定向乘客補償20元。

法院:構成欺詐,判賠5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出租車駕駛員的繞路行爲是否屬於欺詐。民法中的欺詐,是指行爲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並基於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爲。法院認爲,出租車駕駛員作爲從事駕駛服務的專職人員,理應清楚最優行駛路線,但其偏離合理運輸路線,行駛非必要公路里程並據此加收服務費用,導致乘客利益受損,應當認定構成欺詐。出租車駕駛員系出租車公司合同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其所實施欺詐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承擔。

關於賠償金額,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付先生要求就全部打車費用退一賠三,對於他的訴求,法院認爲,繞路部分在整個行程中可以明顯區分的情形下,要求就全部車費退一賠三有違公平,且非繞路部分的車費和過路費是付先生應承擔的必要費用,並不屬於其損失。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出租車公司僅對繞路部分多收取的19.8元車費進行退還並予以賠償。因以該基數按三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爲500元。一審判決後,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後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出租車行業應秉持誠信原則

法官認爲,伴隨出租汽車行業蓬勃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出租車拒載、甩客、繞路等現象。出租車駕駛員作爲出行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必須秉持誠信原則合法經營,嚴格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出租車公司也應當勇挑行業規範的重擔,加強對司機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司機的服務意識。同時,乘客在搭乘出租車時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自身權利受損。唯有各方齊心協力,才能共同推動出租車行業邁向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在此應當特別說明的是,本案中,出租車駕駛員不顧乘客要求和導航指示強行繞路,致使乘客里程增加、利益受損,該行爲被法院認定爲欺詐。倘若出租車駕駛員是應乘客要求,或是在充分徵得乘客同意後改變行駛路線,進而導致里程與費用有所增加,則不構成欺詐。

文章來源:公衆號@上海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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