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餵了自家附近流浪的金毛犬一個多月,金毛犬追趕咬傷騎電單車的駕駛員, 導致對方連車帶人栽進路邊水溝受傷,投餵者胡軍被起訴到法院。
4月14日,岳陽市湘陰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胡軍被判賠1.6萬餘元。
流浪金毛犬傷人,投餵者被起訴
岳陽人李娟騎着電動自行車經過胡軍屋前時,一條金毛犬追趕着咬住她,李娟嚇得尖叫騎車逃跑,慌亂中,電單車失控栽入路邊水溝。民警到場後,對李娟傷情進行記錄,並在其衣物上發現咬痕。經過警方調查,咬人的犬隻是當地居民胡軍經常投餵的流浪犬,其收留飼養案涉金毛犬已有月餘。
面對警方的詢問,胡軍稱,李娟摔倒受傷與狗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能排除是她自身未盡謹慎義務而摔傷的可能性。再者,自己雖有餵養行爲,但金毛犬是流浪狗,他不應擔責。
兩人無法協商一致,李娟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胡軍賠償她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
法院:經常投餵者承擔七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李娟在事發時報警,當事人陳述、咬壞的衣物以及派出所報警案件登記表等現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李娟的受傷與金毛犬追咬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胡軍雖未領養案涉金毛犬,但其收留飼養已達一個月之久,應對其負管理和約束責任。事發後胡軍也對金毛犬進行了處置,可以認定爲事發時胡軍實際佔有控制案涉金毛犬,是該犬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胡軍作爲金毛犬的飼養人,在明知其飼養的金毛犬有追逐人的習性卻未採取任何約束措施,致使其在公共道路上追咬李娟致其摔倒受傷,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李娟騎行在經常往返的道路上,對路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在被涉案犬追咬過程中存在避險、處險措施不當,對事故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胡軍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6萬餘元,由原告自行承擔30%的損失。一審判決後,被告胡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法官:固定投餵可能造成流浪動物聚集
法官介紹,本案中,胡軍長期、定點投餵案涉金毛犬的行爲,從事實上已形成了飼養關係,胡軍負有相應的管理約束責任。而李娟的受傷與金毛犬追咬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金毛犬飼養人胡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看到流浪動物,大家多會施以援助。但一些愛心人士較爲固定投餵流浪動物的行爲,不可避免會導致流浪動物聚集在特定區域。由於流浪動物本身可能攜帶的病菌和不可預知的傷人屬性,會給區域帶來一系列衛生、環境問題,增大公共安全的危險性。法官建議,愛心人士可以將流浪動物交由專門的收容機構,也可以通過合法方法辦理收養手續等。(文中人物爲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付琦 霍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