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5月,張某因情感糾紛使用其抖音賬號,將其所拍攝的王某與趙某對話的視頻公開發布,並在視頻描述及評論區配以辱罵性言論。該視頻首次發佈後,收到點贊26條、評論22條,被轉發12次。後張某又兩次發佈該視頻。2024年6月,王某向派出所報警。
2024年7月,王某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譽,立即刪除在抖音等平臺發佈的相關視頻;2.張某立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在抖音等平臺置頂發佈並推送賠禮道歉聲明,至少保留六個月以上;3.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名譽權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自然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趙某於2018年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張某將帶有王某形象的視頻配以未經證實的辱罵性語言,多次發佈到抖音平臺,影響了王某的正常社會評價。張某明知可能對王某產生社會公衆降低對其社會評價的後果,仍然在抖音中多次發佈可能損害王某聲譽的視頻,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現張某雖已刪除案涉視頻,但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給王某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王某作爲被侵權人有權向張某主張其賠禮道歉並在抖音平臺上發佈道歉視頻。對王某主張的10000元精神撫慰金,本院認爲,張某實施的上述侵權行爲雖致王某精神上出現痛苦,但王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因上述侵權行爲產生了嚴重精神損害,故對王某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抖音短視頻平臺發表道歉聲明且保持道歉聲明爲發佈狀態持續十日,向原告王某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覈);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任穎 周村法院文昌湖法庭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法律保護名譽權的目的在於維護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不被侵害,保護民事主體社會交往能夠正常進行。
司法實踐中,侵害名譽權的認定條件爲:一是行爲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毀損他人名譽的過錯行爲。這種過錯既表現爲故意,也表現爲過失。“侮辱”是指以書面或口頭等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誹謗”則指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不實情況,並加以張揚、散佈的行爲。即如果行爲人發佈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陳述真實客觀,即使受害人認爲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損害,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二是侵害名譽的行爲特定指向受害人。名譽權的主體具有普遍性。侵害名譽權的行爲必須是在針對特定人時才損害特定主體的名譽權,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指向不特定的主體,則不能認爲該行爲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三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爲需爲第三人所知悉。法律意義上的“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因此如果行爲人的侵害行爲沒有被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也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損的問題,也就不存在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四是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不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爲標準,而以社會一般人的評價爲判斷標準。本案中,張某在抖音平臺多次公開發布有關王某的不實視頻,並配以侮辱性文字,引發社會不特定對象評論和點贊,降低了王某的社會評價。張某的行爲構成詆譭及污衊,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權在網絡空間同樣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尊重他人,理性表達,謹言慎行,遇到糾紛時也要採取合理合法方式處理,切勿動輒通過公共平臺宣泄個人不良情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來源:周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