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爆無小事,平安重於山
“緝槍治爆”專項行動開展以來
青原分局持續加大
槍爆違法犯罪的打擊、宣傳力度
切實消除社會治安潛在隱患
保障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我發現一枚手雷,
想要上交……”
近日
青原區富田鎮村民杜先生
來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主動上交一枚手雷
經瞭解
該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發現
隨後一直放置在家中

▲發現手雷的小河邊。
數天前
富田派出所民警
在開展“治安大村長”走訪活動時
宣講了非法持有、私藏
槍支彈藥的嚴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臨的法律懲處
“聽到民警講解後,
我立即想起家裏
還有這個‘定時炸彈’。”
杜先生回家後
想起了多年前撿到的這枚手雷
心中警鈴大作
當即將手雷裝好
主動交到富田派出所
民警對杜先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
開展“緝槍治爆”工作
主動上交手雷的行爲
給予肯定和表揚
同時鼓勵其積極宣傳發動身邊人
在發現危爆物品時
主動聯繫公安機關並上繳

▲該手雷已由公安機關按規定安全妥善處置。
5月28日
該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隊
按規定安全妥善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爲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供稿 | 青原分局王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