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上交!村民在河裏發現1枚手雷......

槍爆無小事,平安重於山

“緝槍治爆”專項行動開展以來

青原分局持續加大

槍爆違法犯罪的打擊、宣傳力度

切實消除社會治安潛在隱患

保障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我發現一枚手雷,

想要上交……”

近日

青原區富田鎮村民杜先生

來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主動上交一枚手雷

經瞭解

該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發現

隨後一直放置在家中

▲發現手雷的小河邊。

數天前

富田派出所民警

在開展“治安大村長”走訪活動時

宣講了非法持有、私藏

槍支彈藥的嚴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臨的法律懲處

“聽到民警講解後,

我立即想起家裏

還有這個‘定時炸彈’。”

杜先生回家後

想起了多年前撿到的這枚手雷

心中警鈴大作

當即將手雷裝好

主動交到富田派出所

民警對杜先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

開展“緝槍治爆”工作

主動上交手雷的行爲

給予肯定和表揚

同時鼓勵其積極宣傳發動身邊人

在發現危爆物品時

主動聯繫公安機關並上繳

▲該手雷已由公安機關按規定安全妥善處置。

5月28日

該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隊

按規定安全妥善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爲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供稿 | 青原分局王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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