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拖欠學雜費2.4萬元被起訴,法院: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屬撫養費,判決家長承擔給付責任

因拖欠2025年春季學期學雜費

18歲的高中生王某及家長

被學校起訴

要求補繳欠費

近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筆費用產生時學生王某尚未成年,判決其母親作爲法定監護人,限期支付拖欠的學費、住宿費合計2.4萬元,明確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屬於撫養費範疇,應由監護人依法承擔。

案情

拖欠學雜費2.4萬元

學生與家長被起訴

海南某島高級中學於2022年6月2日成立,經營範圍爲實施高中階段學歷教育,具備普通高中學歷教育辦學資質。2022年12月,王某被該校錄取入學,學籍載明其母親張某爲法定監護人。自2022年秋季學期起,王某在該校就讀並住校學習。

經查,王某拖欠2025年春季學期學費2.2萬元、住宿費2000元,共計2.4萬元。2025年3月,學校通過微信通知、書面催告等方式多次催繳,王某及其母親張某均拒不繳納。經反覆催繳無果後,學校於2025年10月21日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院查明,王某系2024年秋季前入學,依照學校公示的收費標準,其每學期學費爲2.2萬元、住宿費爲2000元。上述收費標準,學校已通過微信公衆號、校園公告欄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公示。

訴訟中,學校表示,王某在2025年春季學期雖多次請假,但未申請退宿,學校始終爲其保留牀位,已全面履行教育和住宿服務義務。

法院同時查明,王某於2025年5月22日年滿18週歲,而其拖欠的是2025年春季學期的學雜費,該費用產生時王某尚未成年。

判決

家長承擔給付責任

美蘭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經學校錄取並實際接受教育和住宿服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王某接受學校提供的教育和住宿服務,應依約支付相應費用。海南某島高級中學作爲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已按規定公示,對王某具有約束力。王某拖欠2025年春季學期學費、住宿費共計2.4萬元,其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民事責任。王某在2025年春季學期開學時尚未成年,雖於2025年5月22日年滿18週歲,但該學期費用系其作爲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服務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具有整體性和連續性。

法院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未成年子女的學費、住宿費等教育費用屬於撫養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王某拖欠的學雜費產生於其18週歲之前,彼時其母親張某作爲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支付該筆費用。

最終,美蘭法院依法判決由張某承擔2.4萬元學雜費的給付責任。

律師: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海南終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嬌萍介紹,撫養費並非僅指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教育費、醫療費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必需的合理開支,均屬於撫養費的法定範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性法定義務,該義務不會因子女成年、家庭矛盾、經濟困難或其他主觀原因而自動免除。

李嬌萍表示,該案中,學生拖欠的學雜費產生於未成年階段,是接受高中教育的必要支出,即便該學生在學期中途年滿18週歲,該筆費用仍屬於未成年期間的教育撫養開支,依法應由法定監護人承擔給付責任。這一判決清晰界定了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在撫養費中的法律屬性,明確了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的法定支付責任,統一了類似教育培訓合同與撫養費競合案件的裁判尺度,對規範民辦學校收費、督促監護人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具有典型意義。

李嬌萍提醒,廣大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按時足額繳納子女接受教育所產生的合理費用,避免因違約失信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陳敏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