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你不給錢,憑什麼讓你看望孩子!”“你不讓我看孩子,我憑什麼給錢!”夫妻離婚之後,常因孩子的撫養費和探視權問題產生糾紛。看似剪不斷、理還亂的難題,該如何破解?5月30日從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辦結這樣一起糾紛案件。
馮某與何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馮某甲由男方馮某撫養,女方何某需按月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十八週歲止。判決生效後,因何某未履行判決義務,馮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間的撫養費。
蘄春法院青石法庭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劉海龍敏銳地察覺到,這不是一起簡單的撫養費糾紛案件,背後關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於是,劉海龍立即聯繫了被執行人何某,詢問其爲何不主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何某稱其並非惡意躲避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而是因馮某長期拒絕其探視孩子,所以才停止支付孩子撫養費。
在知曉原因後,劉海龍組織雙方到庭進行調解,一方面向何某釋法明理,告知探望孩子是其法定權利,但支付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能因爲未探視而拒絕支付撫養費。同時告知馮某,即使雙方離婚了,何某作爲母親,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探視孩子,若其拒不協助何某行使探視權,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聽完法官耐心勸導後,雙方均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何某當即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馮某也同意何某探望孩子,雙方就後續支付撫養費及行使探視權達成了一致意見。
“撫養費不是探視的門票。婚姻雙方雖不再爲婚姻負責,但應該共同爲子女負責,各自履行義務,才能更好地呵護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劉海龍介紹,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也明確,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何文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