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盜墓
自以爲上演
現實版“盜墓筆記”
不料......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被告人張某、胡某和幸某商議一起去宜豐縣某地尋找古墓盜墓。
某天晚上,由張某望風,胡某和幸某輪流盜挖,三人成功打開兩座古墓的墓室,因盜掘時間過長怕被發現而離開。次日晚上,張某和胡某再次來到古墓所在地,發現了一對豆青色宋代魂瓶陪葬品,兩人隨即將該對魂瓶盜走後平分。
2024年5月初,張某、胡某前往宜豐縣某村古墓葬羣盜掘兩處古墓,未盜得陪葬品。
經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鑑定,被盜墓葬均屬於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與考古價值。
法院審理
宜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胡某、幸某盜掘具有歷史、考古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爲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綜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節和危害結果,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處被告人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盜掘古墓葬罪屬於行爲犯罪
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爲
無論是否實際盜得文物
抑或盜竊文物價值大小
均可能構成犯罪
來源:綜合宜豐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