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後拒不執行判決,不付孩子撫養費,還轉移財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輸了官司拒不履行判決,以爲把錢藏起來或者人躲起來這樣就沒事了嗎?要知道,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可能涉嫌“拒執罪”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近日,廣州白雲法院就通報了多起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涉案被告人長期不履行法院判決,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也不給前妻離婚補償金,爲逃避責任,甚至還採取轉移財產、拒不報告財產情況等手段,致使法院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開展,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李某與林某的離婚糾紛案中,白雲法院判決林某每月需支付1500元撫養費給兒子林小某,直至其成年;同時,林某每月還需給付李某500元離婚補償金,共計支付15年。

然而,判決生效後,林某長期拒不支付撫養費和離婚補償金。李某爲維護自身及兒子的合法權益,兩次嘗試與林某協商、調解,試圖變更支付方式及金額,並多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林某爲逃避責任,採取轉移財產、拒不報告財產情況等手段,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開展。其間,法院因林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對其實施了司法拘留。

最終,白雲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經辦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不因婚姻關係終止而消失。本案中,被執行人明知有子女需撫養,卻在強制執行下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甚至在拘留後仍不改正,其行爲既違揹人倫常理,又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受道德譴責和法律制裁。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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