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敏通過二手交易平臺從許童處購買了一隻寵物貓,許童表示貓不會咬人,結果到家次日,寵物貓就咬傷了吳敏。
吳敏將許童訴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協議,許童返還購貓款4500元並支付利息,同時支付醫療費780元及代管費。近日,法院判決駁回吳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吳敏訴稱,其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從許童處購買一隻寵物貓,許童承諾“貓保證健康,保證性格”,口頭表示貓不會咬人。吳敏收到貓次日就被貓咬傷,到醫院打了狂犬疫苗及破傷風。吳敏說,自己買貓的目的是與孩子做伴,所以特別注重“性格”,涉案這隻貓淘氣頑劣、會咬人,不但不適合陪伴孩子,反而對孩子存在較大威脅,顯然“質量”不符合要求,因此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我覺得不能把寵物天然習性等同於質量瑕疵,這違背交易常理。”許童表示,雙方合同未約定“貓不咬人”,自己已依約完成疫苗接種、驅蟲等義務,貓的健康狀態符合合同約定;吳敏主張的“咬人”行爲與合同約定的健康標準無關,屬於寵物天然習性,吳敏主張解除合同沒有依據。而且,吳敏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寵物習性有基本認知,其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在案證據,許童銷售貓咪並非出於營利目的,其二手交易平臺賬號也未發現長期大量的售貓信息,因此許童銷售行爲不構成經營行爲,許童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本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普通買賣合同關係。
對於吳敏主張的“質量”問題,法院認爲,涉案標的物爲一隻幼年小貓,具有一定特殊性。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對於幼年小貓性格是否淘氣頑劣、是否會咬人、在何種情況下會咬人等問題無法確立客觀統一標準,很難做出準確的認定;僅憑幼年小貓咬人這一事實也不足以認定該小貓性格淘氣頑劣、難以教養。根據許童介紹貓時表述的“性格黏人比較安靜,睡得香,喫飯慢條斯理”“我家貓保證健康,保證性格”等內容無法認定雙方就“貓不咬人”這一情節達成過合意。吳敏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許童出售的寵物貓違反了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質量保證義務,應當對此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對於吳敏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貓款、支付醫療費和代管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