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戀服務化爲相親KPI
高額服務費能否爲脫單兜底?
人財兩空的背後
是婚介機構的不作爲
還是消費者預期太高?
見了未達預期
單方毀約索償
2024年8月16日,小林(甲方)與某婚介公司(乙方)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小林購買的婚姻介紹服務中匹配對象人數爲8人,由乙方提供匹配約見服務。合同服務期爲一年,即從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服務費用爲19999元。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婚姻介紹服務,甲方接受乙方工作人員推薦的人選並同意與其約見或同意互換聯繫方式的,即視爲甲方認可乙方推薦人選的綜合條件及約見匹配。
合同簽訂當日,小林向某婚介公司依約支付服務費19999元。此後不久,某婚介公司陸續向小林介紹4名匹配對象。小林與其中一人見面後認爲婚介公司爲其實際介紹的對象與宣傳內容差異較大,未能達到小林的預期。小林認爲公司行爲誤導了他的選擇,合同內容應屬無效,遂不想再繼續維持合同關係。因此小林將婚介公司訴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合同無效並退還全部服務費用。
在庭審中,婚介公司辯稱,公司具備合法經營資質,且未對小林進行虛假承諾或宣傳。公司介紹對象時均提前告知基本信息,小林同意後才安排見面,已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合同有效
不支持退費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經查,《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簽訂後,某婚介公司依約向小林介紹了數名匹配對象,小林已與其中一人見面瞭解。合同到2025年8月15日才結束,合同尚在履行過程中。且小林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合同雙方系以虛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服務合同關係,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合同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故小林主張《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無效並要求某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之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小林與被告婚介公司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駁回小林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婚戀服務是“機會提供”
而非“結果擔保”
婚戀服務本質是“機會提供”,而非“結果擔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強制要求婚介機構對“相親成功”負責,消費者需理性認知服務性質,避免將個人情感期待等同於合同義務。婚姻介紹服務的特殊性在於其兼具人身屬性與商業屬性。消費者支付高額費用後,往往對服務效果抱有較高期待。若經營者僅以“完成見面人數”作爲履約標準,而忽視匹配質量的合理性和信息真實性,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或欺詐,需承擔退費乃至懲罰性賠償責任。
部分消費者將婚戀焦慮轉化爲對服務機構的過度依賴,忽視自身婚戀觀的調整與溝通能力的提升,易引發非理性維權。主觀預期不等同於合同義務,婚戀匹配具有強烈主觀性,服務機構無法承諾“成功脫單”,小林的“不滿意”缺乏客觀違約證據。
契約精神需尊重,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不能因主觀感受否定合同效力。法院的判決不僅是對個案是非的裁量,更是向社會傳遞清晰的規則信號:婚介機構需誠信經營,不以情感焦慮爲牟利工具;個人需理性消費,勿將法律當作“情感兜底”。婚戀幸福無“價目表”,唯有以真誠之心對待婚姻,以責任之心履行契約,方能構築健康的社會婚戀生態。
文章來源:公衆號@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