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承諾無償資助兒子女友留學給了近65萬元,二人分手後想要回,法院:判還25萬

又是一年畢業季,

留學是不少學生的選擇,

當一方出國留學,

另一方父母承諾無償資助,

分手後這筆錢要不要還呢?

浙江金華男子焦某某(化名)與福建福安女子蘭芝(化名)原是大學戀人,焦某某計劃本科畢業到國外讀研究生,焦母便多次遊說“成績好、懂事、會照顧人”的蘭芝與焦某某共同赴國外留學。蘭芝表示無力負擔昂貴的赴國外留學費用,焦母以“無償資助”部分說服蘭芝及其父母。

留學期間,焦母共爲蘭芝花費64.7萬元,兒子焦某某與蘭芝分手後,焦母將蘭芝告上法院,要求返還留學期間的所有費用。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獨家獲悉,法院判決,39.7萬元作爲焦母對蘭芝的無償幫助,蘭芝可不予返還,另外2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本金及利息。

爲方便照顧男友

男友母親說服女子留學

並承諾無償資助

焦某某與蘭芝在中國讀大學時爲男女朋友關係。2016年到2018年,焦某某與蘭芝一起在國外留學。焦母稱,因前往國外學習和日常開支的需要,蘭芝在2016年-2018年期間,先後10次向焦母借款,摺合人民幣659985.88元。2019年,焦某某與蘭芝分手後,焦母多次要求蘭芝履行還款義務,蘭芝拒絕還款義務。

蘭芝稱,前男友母親焦母考慮她成績好、懂事、能照顧焦某某在國外學習生活等,於是多次強烈遊說她及其家人。蘭芝表示無力承擔出國留學費用時,焦母承諾由其無償資助部分。2019年焦某某與蘭芝分手後,焦母起訴。蘭芝認爲,焦母自願出資讓被告出國留學,焦母也從未說過是借款。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查明,焦某某與蘭芝在中國讀大學時爲戀人關係,蘭芝因留學國外花費的費用爲797354元,扣費蘭芝父母出資的15萬元,焦母實際出資647354元。

法院查明,該案的轉賬行爲發生在我國《民法典》實施以前,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法院審理認爲,有關留學的學費和生活費安排是焦母主動提出的,焦母還對蘭芝說“幫扶你們走過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們爲人母的責任和義務”,字裏行間體現的是焦母對蘭芝的愛護、關懷和無償幫助。在焦母和蘭芝的微信聊天中,焦母有將蘭芝當做“一家人”,在聊天記錄中,焦母有主動請求蘭芝“要用錢的時候,打個招呼”“什麼時候開始安排學費”“你最近生活怎樣?需要阿姨轉生活費嗎?有什麼困難要及時告訴阿姨,阿姨不是外人”。

法院:

39.7萬爲贈與

判決返還25萬元及利息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在長達兩年多的轉賬期間,焦母和蘭芝從沒有提及轉賬款的“借”與“還”問題,焦母、蘭芝雙方不明確甚至沒有關於借貸的意思,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根據法院查明,焦母轉賬給蘭芝的錢款有部分是源自金融機構的貸款,蘭芝及其母親曾經以轉賬支付給焦母的方式承擔過貸款利息。在蘭芝接替其母親支付貸款利息後,焦母還關心蘭芝“如果你在國外生活有點緊,需要用錢的地方多,你就不用給阿姨這個利息。”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不支持焦母主張她和蘭芝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係。

因焦母無償幫助(或贈與)蘭芝的費用金額約定不明確,法院綜合考慮被告蘭芝留學國外的費用總額、焦母實際出資額、蘭芝與焦某某的關係情況等諸因素,依據公平原則酌定:焦母實際出資 647354元中的397354元(相當於蘭芝留學國外的費用總額797354元的一半)作爲焦母對蘭芝的無償幫助(或贈與),蘭芝可不予返還;其餘的25萬元,屬蘭芝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蘭芝應當返還焦母25萬元及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0400元,由焦母和蘭芝分別承擔一半。

律師:

大額資金贈與應訂立書面協議

如何避免類似的情況產生?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宇昊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口頭協議具備法律效力,但需當事人舉證證明協議存在。如果關於留學費用的承諾僅以口頭形式提出,且無證人、書面記錄或轉賬備註等佐證,主張方可能因舉證困難而敗訴。如果資金被認定爲贈與,需符合《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贈與的要件;如果主張借貸,則需證明資金具有返還性質。實踐中人民法院常結合轉賬目的、備註和各方關係等綜合判斷。

孫宇昊建議,如涉及大額資金贈與的,則雙方應當簽署書面協議以明確金額、用途、條件和性質等內容,由雙方最終簽字並按手印。如有條件的,可以考慮公證的方式。此外,在轉賬時建議附言款項的贈與性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周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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