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蘇某和販賣毒品案”值得關注。
被告人蘇某和,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某醫院原院長。據悉,被告人蘇某和長期擔任某公立醫院院長,具有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資格。
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蘇某和利用職務之便,以該醫院名義分別向兩家醫藥公司申購鹽酸哌替啶片劑(杜冷丁)536180片。蘇某和爲非法牟利,未將上述鹽酸哌替啶片劑交醫院庫房存放,而是私自加價出售,除部分賣給癌症患者外,剩餘約38萬片以每片1.5元至7元的價格多次販賣給無業人員黃某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累計獲利100餘萬元。後黃某營將從蘇某和處購得的鹽酸哌替啶片劑又加價販賣給毒品犯罪前科人員餘某龍、邵某連(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法院認爲,被告人蘇某和以牟利爲目的,非法販賣鹽酸哌替啶片劑致流入毒品市場,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蘇某和明知大量鹽酸哌替啶片劑流入社會極有可能被濫用,仍利用公立醫院院長身份,大量購買並非法銷售,獲取鉅額利益,犯罪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蘇某和還在事發後大肆補開紅處方,對抗審計、偵查,罪行特別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蘇某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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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某鴻,死刑!陳某穎,死刑!
在第38個國際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彰顯嚴懲嚴重毒品犯罪的一貫立場。罪犯溫某鴻對抗執法權威,暴力抗拒緝毒抓捕,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累犯,人身危險性極大,人民法院依法對溫某鴻判處並執行死刑。蘇某和身爲醫院院長,卻利用職務便利長期、多次、大量販賣鹽酸哌替啶片劑牟利,任由其流入毒品市場,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依法對蘇某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是表明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的鮮明態度。此次發佈了7件新型毒品案例,佔比歷年最高,旨在提高羣衆新型毒品防範意識。人民法院對於馮某先後多次利用母親患病開出的麻醉藥品,向多名吸販毒人員販賣的行爲認定爲“情節嚴重”,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同時,以案促教,揭開新型毒品僞裝,告誡青少年“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麻醉藥品濫用也是毒、“聰明藥”只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切莫以身試毒。
三是突出對未成年人羣體的特殊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陳某穎利用未成年人鄧某辰實施販賣、運輸毒品,將鄧引入歧途;苗某坡向十餘名未成年人出售右美沙芬;劉某明等人拉攏未成年人販賣並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託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某穎判處死刑,對苗某坡、劉某明等人依法從重處罰,宣示了全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堅定決心。
四是體現深化禁毒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禁毒綜合治理是根除毒品犯罪的清源之舉、治本之策。馬某宇利用家人醫保卡短期內在不同醫院騙購大量精神藥品,反映個別醫療機構在覈實患者身份、規範臨牀用藥方面存在漏洞、醫療機構之間就診數據不互通問題,對此,人民法院會同檢察機關發出司法建議,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利於此類犯罪源頭治理。戎某虎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利用自己特殊身體狀況頻繁吸毒、屢次販毒。人民法院根據《關於規範判處監禁刑罰罪犯交付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結合本案情況,決定對戎某虎收監執行,有效防範其再危害社會。
新民晚報綜合央視新聞、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