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一口價”158元,卻現場坐地起價,搬家公司玩套路7人被判強迫交易罪!

網上下單了“一口價”158元的搬家服務,臨到現場卻坐地起價漲到900元,消費者稍有質疑,工作人員便進行言語威脅、恐嚇辱罵。無奈之下,消費者只能被迫付款。近日,經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強迫交易罪對王某、趙某、高某等7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

搬家遭遇價格“刺客”

2024年6月的一天,鹽城的劉女士準備從租住的房子搬走,在第三方網絡平臺上下單了158元的同城搬家服務,並向搬家公司客服仔細覈對了價格、時間和地址。

當天,搬家公司派了三名工作人員上門,將東西全部搬上車後運往劉女士家中,車程大約10分鐘。到達目的地後,工作人員忽然提出劉女士在平臺上支付的價格只是運輸費,搬取貨物及搬貨上門還需要額外支付每人300元合計900元的人工費。劉女士頓時傻了眼。

“我們已經幫你把東西搬到樓下了,人工費必須出。不付錢我們就在這慢慢耗着,反正我們有的是辦法。”一邊說話,司機高某還揚起手做出要打人的姿勢。

在僵持了一個多小時後,因害怕對方報復,劉女士無奈支付了所謂的人工費。而在收錢後,三名工作人員沒有幫劉女士將東西搬上樓就直接離開了。事後,劉女士立即向第三方網絡平臺投訴,並向公安機關報警。

公安機關初查發現,該搬家公司自2022年11月成立以來,在多個線上平臺均有被投訴的記錄,投訴內容皆爲其搬家過程中存在坐地起價行爲,遂立案偵查。2024年11月,以王某爲首的8名搬家公司人員相繼被抓獲歸案,尹某與燕某自動投案。

起底搬家套路

經查,2022年11月,王某與夏某(另案處理)合夥成立了一家搬家公司,王某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公司先後招募趙某、高某、李某等9人爲貨車司機、搬運工。

爲吸引客戶,王某在多個第三方平臺發佈搬家廣告,以158元“一口價”吸引消費者。由於這一定價比市場價格低很多,許多消費者紛紛下單。然而,所謂“一口價”只是一個幌子,事後加價纔是王某等人的營利門道。

王某告訴招募的員工:“在已經實際控制搬家貨物的情況下,以人工費、工時費等理由向消費者提出加價,加價幅度爲每人100元人工費或者每小時400元工時費左右。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就停止搬運,並以拒不離開、言語威脅、吵鬧辱罵等軟暴力方式進行糾纏,如遇到拒絕態度強硬的,就略作妥協適當讓價。”

因擔心報復,大多數消費者無奈妥協接受。經過坐地起價,公司每單賺取的實際費用是原“一口價”的2倍甚至9倍多。

準確定性細緻審查

2024年12月,公安機關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對王某及趙某、高某、李某等3名積極參與人員提請鹽都區檢察院審查逮捕。

承辦檢察官初步審查案卷後發現,在王某等人實施的全部犯罪中,有部分訂單在收取消費者額外費用後並未履行搬貨上樓的合同義務,有部分訂單的消費者支付價格過分高於市場價格。王某等人有言語威脅、恐嚇辱罵等行爲,且確實存在交易行爲,其行爲該定性爲強迫交易罪還是敲詐勒索罪?爲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承辦檢察官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涉案人員的定性、證據採信及人員分層分類處理等問題。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比如都有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繼而交付財物的行爲。但強迫交易罪更強調行爲對自願、平等交易市場秩序的侵害;敲詐勒索罪則並非基於交易目的,行爲人系通過威脅、要挾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本案中,王某等人提供了搬家服務,確實存在交易行爲,屬於正常交易的異化,以強迫交易罪整體評價更合適。”經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達成一致意見,認爲王某等人涉嫌強迫交易罪。

2024年12月9日,該院對王某、趙某、高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因證據不足,對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提出尋找現場證人、補充客觀性證據等引導偵查意見。

今年2月8日,公安機關在補充相關證據後,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將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面對劉某、金某等人“自己作爲搬運工是根據公司老闆安排到現場搬運,沒有參與現場談價,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承辦檢察官充分釋法說理,詳細解釋強迫交易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構成,推動全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另一方面,準確釐清各犯罪嫌疑人蔘與強迫交易的時間、次數、交易數額、作用大小,準確認定主從犯,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分別作出起訴與不起訴處理。

今年2月28日,鹽都區檢察院對王某、趙某、高某等7人依法以強迫交易罪提起公訴,對參與訂單較少的劉某等3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通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等3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月30日,法院審理後對王某、趙某、高某等7人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管瑩 鄧凱 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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