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替前夫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還能向他追回嗎?
據“上海高院”微信公衆號6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追償權糾紛案。
小雅和小昊曾是一對年輕夫妻,婚後共同貸款購買了一處價值上千萬的房產。三年後,因感情破裂,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根據該判決,兩人共有的房子歸小昊一人所有,剩餘房貸由小昊負責償還。同時,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筆房屋折價款。
由於貸款金額高,夫妻雙方無力償還高額的按揭貸款,小雅曾向其母親借款68萬元(其中67萬元用於還房貸,1萬元用於小雅個人消費),但因離婚時該筆借款未到期,雙方在離婚訴訟時未處理。
離婚判決後,小昊遲遲不還房貸造成逾期,銀行多次催收無果。作爲共同貸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銀行方面的催還通告。爲了不讓自己的信用“背黑鍋”,無奈之下,小雅向自己的母親借款40萬元,替小昊償還銀行已到期房貸。
事後,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錢,但小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一氣之下,小雅將前夫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其借款還貸的款項111萬元(含第二筆借款部分利息3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審理中,小昊辯稱,小雅向其母親兩筆借款還房貸的行爲,分別發生在婚內和離婚判決生效前,均屬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以小雅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各半承擔。關於借款利息,小昊認爲,從未同意小雅向其母親借款並支付利息,即使存在借款也是無息的,此前,兩人向小昊的姑媽借錢還貸,均未收取任何利息,所以小雅主張借款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於離婚判決後沒有按期還房貸,小昊表示並非不願還,而是雙方還有其他債務沒有處理完畢,並且離婚判決在二審上訴期間,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雅對外借款歸還房貸之事實,分別發生在婚內、離婚判決作出後,應當分別作出認定:
對於婚內借款,小雅向其母親借款的目的,是用於歸還雙方共有房屋的貸款,屬於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擔,但是該借款中用於小雅個人消費部分,屬於其個人債務,應予扣除。至於該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與其母親約定利息的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離婚判決作出後的借款,因爲判決確認剩餘房貸由小昊一人償還,此時小雅還房貸所借的款項,不應當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小雅使用該借款償還法院判決確認屬於小昊的個人債務即剩餘房貸,故小雅依法有權向小昊追償該部分還貸款項。
關於該部分款項的利息,對於雙方來說,離婚判決後,小雅有判決理由和依據認爲其已無償還剩餘房貸的義務,小雅爲避免自身徵信問題的代償行爲,小昊是受益更大的一方,故對於小雅主張要求小昊支付該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小昊償還小雅款項73.5萬元,並賠償部分利息損失。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本文中小雅、小昊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