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因患肝癌,爲止痛,自己或委託家人到某中醫院購買麻精藥品,但文某死亡後,其醫保記錄顯示仍在購買麻精藥品,這些麻精藥品流向了哪裏?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及時移送線索,成功起訴一起醫保騙保、販賣毒品案,並於5月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堵塞監管漏洞。
已死亡參保人員醫保基金異常支出
2024年7月24日,貴陽市公安局雲巖分局接貴陽某中醫院報案稱,患者文某因病已於1月26日去世,但在此之後的四個月,醫院接連出現使用其醫療保障卡就醫、購藥的記錄。根據報案人員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文某的妻子胡某,胡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在丈夫文某去世後,冒用文某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的事實。
據胡某交代,文某系肝癌晚期患者,生前可配取國家嚴格管控類麻醉藥品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用以緩解疼痛。因文某在第一次就診時就登記了相關信息,後來文某病情惡化,她就持文某的委託書、文某身份證和自己的身份證到醫院幫文某開藥,醫生見手續齊全就開了藥品。此後,胡某便使用文某的醫保卡購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
公安機關經初查發現,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胡某隱瞞文某已死亡的事實,使用文某的醫保卡及生前委託書,多次到某中醫院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共計1330片,導致醫療保障局支出醫療保障金4.2萬餘元。
因胡某系文某妻子,公安機關陷入了“是否應當立爲刑事案件”的難題,遂依託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平臺商請檢察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雲巖區檢察院聽取案情後認爲,胡某的行爲符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之規定,涉嫌騙取醫保。202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立爲刑事案件偵辦,並邀請雲巖區檢察院依法介入。
“調取文某的死亡證明,調取文某醫療保障賬戶的基本信息、繳費及使用明細,調取涉案中醫院開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的處方憑證記錄……”雲巖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入後,圍繞事實認定、量刑情節、追贓挽損等方面提出10餘條引導偵查取證意見。
異常的開藥劑量牽出販毒線索
2024年8月29日,公安機關以胡某涉嫌詐騙罪提請雲巖區檢察院批准逮捕。面對檢察官的訊問,胡某堅稱“開藥目的系自行服用”。然而,隨着案件審查的深入,一串異常的數據進入辦案檢察官的視線。
代開藥記錄顯示,胡某於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先後21次購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共計1330片,僅2月初到3月初,胡某就購買該藥1100片。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注意到胡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由此懷疑胡某可能倒賣列管藥品。
辦案檢察官將該線索反饋給公安機關。辦案民警經進一步調查發現,2024年2月2日至3月4日,胡某以2.07萬元的價格,分6次向吸毒人員販賣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共計900片。
面對調查結果,胡某如實供述了販賣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的犯罪事實。
2024年12月3日,雲巖區檢察院以胡某涉嫌詐騙罪、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12月30日,法院以詐騙罪、販賣毒品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7000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推動堵塞漏洞
“該案的發生,不僅暴露出部分參保人員家屬法律意識淡薄,同時也凸顯出醫療保障部門、醫院等機構在參保人員管理、代開藥審覈等方面存在漏洞……”案件辦結後,雲巖區檢察院積極走訪相關部門開展調研剖析案發的深層次原因。
5月,該院依法向醫療保障局制發檢察建議書,提出完善醫保基金監管機制、加強對參保人員及其家屬的法治宣傳、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等建議。
醫療保障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積極落實完善醫保基金監管措施,常態化開展醫保政策專題宣講和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宣傳,並提請市級醫療保障部門統籌建立全市參保人員死亡信息共享平臺,聯合公安、民政等部門打通數據壁壘,加大對異常就醫事件的響應力度。目前,雲巖區檢察院正密切跟蹤,確保相關問題整改、機制建立落實到位。
作者:丁豔紅 李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