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付首付買房,婚後獨自還貸,離婚時房產該歸誰?

傾盡積蓄供的房子

也捂不熱涼掉的心

婚姻這場合夥“生意”

散夥之後該怎麼算賬?

兩度起訴離婚

房屋歸屬成疑

賴某某與嚴某某2019年10月相識相戀,並於2021年2月登記結婚。2019年4月,賴某某支付首付,購買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賴某某名下,婚後一直由其償還房貸。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嚴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2024年4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25年1月,賴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爲由訴至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並判決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歸其個人所有。

法院:房產歸登記方所有

需補償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

法院審理認爲,涉案房屋系賴某某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貸款購買,且登記在賴某某一方名下。婚後雖然還是賴某某在償還房貸,但其用於償還房貸的款項應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即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間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根據規定,離婚時針對該房屋賴某某和嚴某某應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爲房屋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和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故賴某某主張房屋歸其所有,於法有據,予以支持。但其對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間還貸的款項及期間房屋的增值部分,對嚴某某進行補償。而嚴某某要求平均分割該房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離婚時財產協議優先

協商不成法院判決

本案是一起因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引發的離婚財產糾紛。賴某某婚前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還貸,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後,賴某某主張房產歸個人所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財產協議優先,協商不成法院判決。若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個人付首付且登記在購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可判歸登記方,其需對另一方補償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本案中,賴某某無法證明婚後房貸是用個人財產支付,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賴某某,但需補償嚴某某夫妻存續期間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

來源:中國普法、CCTV今日說法、廣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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