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隱瞞父親去世消息及埋葬地,兩姐妹訴爭祭奠權及精神損害賠償獲支持

因家庭矛盾,

父親去世時,

哥哥未及時向妹妹報喪。

兩年多時間,

哥哥拒絕告知父親埋葬地,

妹妹一怒之下,

將哥哥訴至法院,

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沈老伯共有子女三人,分別爲兒子沈某,女兒沈大某、沈小某。沈某與沈大某合夥開辦公司,後因股權糾紛,兄妹關係開始惡化,隨後,雙方又因家庭瑣事等積怨越來越深。2021年2月,沈老伯因病去世,沈某未將沈老伯去世的消息通知兩妹妹沈大某和沈小某,沈老伯的骨灰由沈某領取。之後,沈某始終未告知兩妹妹父親骨灰的下落及埋葬地。經多次溝通無果後,兩妹妹將沈某訴至法院,要求沈某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埋葬地,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爲沈大某、沈小某是否對其已去世的父親沈老伯享有祭奠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依據法律規定,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於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逝者的子女平等享有對逝者進行祭奠的權利,故祭奠權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益。本案中,沈某、沈大某、沈小某均系逝者沈老伯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權,沈某應當配合沈大某、沈小某對父親進行祭奠。祭奠權的行使要尊重逝者生前意願,因沈某未能舉證證明父親沈老伯生前有拒絕女兒祭奠的意願,其關於兩妹妹不享有祭奠權、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沈某應該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埋葬地。

關於沈某是否應賠償沈大某、沈小某精神損害撫慰金。老人過世後,奉告親朋系傳統喪葬習俗,包含權利人對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國民法典保護的公民人身權益範圍。父親過世後,沈某未及時向兩妹妹報喪,且故意隱瞞埋葬地,導致兩妹妹無法參與喪事、祭奠父親,其行爲給兩妹妹留下遺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結合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法院判決沈某賠償沈大某、沈小某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1萬元,並告知沈老伯的骨灰下落以及埋葬地。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祭奠權作爲基於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承載着深厚的倫理情感,體現着社會公序良俗,依法受到保護。祭奠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親屬,尤其是家庭成員,參與祭奠活動蘊含着精神需求、倫理道德和社會利益。祭奠權遭到侵害,勢必會給權利主體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本案中,兩女兒對其父親去世享有知情權並有參加祭奠的權利,雖然兄妹之間曾產生矛盾,但不應以違背倫理道德的方式處理,更不應損害對方依法享受的正當權益。沈老伯生前與女兒共同生活多年,兩女兒亦盡到了贍養義務,依法享有對去世父親進行祭奠的正當權益。沈某在能夠聯繫妹妹的情況下,未將其父親去世的消息及時告知,甚至火化後還隱瞞骨灰埋葬地,其行爲侵犯了妹妹的知情權、參與喪葬儀式和遺體告別等祭奠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官提醒,家庭成員之間應和睦相處,相互諒解,和諧的親屬關係纔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記者 陶琛|通訊員 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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