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數千塊共享電單車電池,男子獲刑14年!

在城市街頭,共享單車作爲綠色出行的代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然而,有些人卻盯上了共享單車上的“財富”,妄圖通過盜竊電瓶謀取私利。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了一起盜竊共享電單車電池案件,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2020年9月,劉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在擔任該公司電單車城市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銷售該公司共享電單車電池1803塊,從中獲利39.3萬元,價值74.89萬元。2023年3月,劉某從該公司離職後,於同年4月至6月期間,夥同他人分三次盜走該公司存放於某庫房的3284塊共享單車電池,經鑑定,共計價值180.79萬元。2024年10月28日,奎屯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犯盜竊罪、職務侵佔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司共享電單車電池3284塊,價值180.7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盜竊罪。同時,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公司1803塊共享電動車電池非法佔爲己有,價值74.89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佔罪。2025年1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劉某不服,2025年2月5日,以電池鑑定機構估價過高爲由,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職務便利,盜竊某科技公司共享電單車電池,其行爲構成盜竊罪、職務侵佔罪。某評估公司出具的鑑定意見充分考慮了成本扣減及各項損耗價值,並且根據同類電池的參考經濟使用壽命及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確定成新率,最終經過測算確定被盜電池價值符合客觀市場情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2025年9月1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共享電單車雖爲共享資源,但並非無主之物,其所有權歸屬運營企業。盜竊共享電單車電池不僅侵犯企業財產所有權,更破壞城市公共秩序,損害廣大用戶的出行權益。法官在此提醒,共享電單車運營企業要加強對車輛和電池的安全管理,完善內部監管制度,特別是對離職人員的權限終止和工作交接要建立嚴格流程。同時採取有效的物理防盜措施和技術防範手段,降低被盜風險。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切勿利用職務便利牟取非法利益。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地力白爾·阿泥瓦爾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