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轉賬1200萬元才知女友竟是男的,內蒙古一男子被判刑

網絡那端的“她”,噓寒問暖、情意綿綿,當事人以爲的甜蜜愛情,或許只是一場處心積慮的陷阱。近日,赤峯市元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詐騙案,一男子假扮“女友”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上千萬元,被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吳某(女)在與被告人張某(男)交往期間,又與被害人趙某(男)結識並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2021年4月,吳某想與趙某分手,後張某便以幫助吳某應付趙某爲由將吳某的微信、銀行卡、手機號要走,後通過微信上冒充吳某與趙某聊天,以開辦美容院、吳某母親住院、吳某住院等名義詐騙趙某錢款。經查,趙某自2021年至2024年共計向吳某名下的銀行卡、微信轉賬共計12041222.96元。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詐騙罪。

【檢察官提醒

網絡交友時,一定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首先,要通過多種方式覈實對方身份,如視頻通話,要求提供真實的生活照或工作證明等,避免僅憑文字聊天和虛假圖片就建立信任。其次,涉及金錢往來時要格外謹慎,無論是“戀愛贈與”“彩禮錢”還是“應急借款”,都要多方覈實理由的真實性,切勿因感情衝動而輕易轉賬。最後,一旦發現對方身份不明或存在詐騙嫌疑,應及時保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及時止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元寶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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