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將電動自行車電瓶拿到出租屋充電,租客小劉被中介公司強制解除合同,且押金等不予返還,小劉不服訴至法院。北京朝陽法院近日通報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認爲小劉將電動自行車電瓶拿進房屋充電的行爲已構成違約,最終判決中介公司僅退還小劉剩餘租金,押金不予返款。
小劉與某中介公司簽約,在朝陽區某房屋租住。去年的一天,中介公司接到社區通知,稱小劉將電動自行車電池拿到出租屋內充電。經中介公司上門覈查發現,社區人員已將電池拿到樓下,還讓小劉簽訂了一份《責令改正通知書》。鑑於小劉的行爲,中介公司單方終止了合同,通知小劉立即搬離租住房屋,且5700元押金不予返還。
對此小劉解釋說,出租房樓下的充電樁數量很少,當時又是冬天,戶外氣溫太低,無法滿足正常充電需求,她曾因此與中介公司多次溝通,但未有效解決。小劉表示,爲了滿足出行需求,她才無奈在出租屋內進行充電。
小劉認爲,出租屋內充電的行爲並沒有給中介造成損失,被告無權以此爲由扣除押金,更無權要求其搬離出租屋。小劉以中介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構成違約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已支付的一個月租金5700元,返還押金,並支付一倍違約金,同時索要搬家費、誤工費3000元。
法院判決指出,小劉在室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爲,無論是對自身財產安全還是公共安全均構成巨大安全隱患,該行爲確有不當,應予糾正。小劉所稱充電樁少、氣溫低無法充電等情形,均無法成爲室內充電具備合法性的理由。
法院審理認爲,小劉將電動自行車電瓶拿進房屋充電的行爲,已違反雙方《租賃合同》《安全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中的有關約定,本身已構成違約。小劉搬離後未使用的剩餘租金4780.65元,中介公司應當退還。由於原告存在違約行爲,違約金可不予退還。據此,法院判決中介公司退還小劉剩餘租金,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晚報記者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