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用途多次借款後,連人帶債“人間蒸發”,辦案人:已超出民事糾紛範疇,涉嫌詐騙

◆李某平在自身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借款用途,騙取多名村民財物,得手後即隱匿行蹤、逃避返還,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爲涉嫌詐騙罪。

◆李某平在1997年犯罪後,在2011年至2014年再次實施詐騙犯罪,前罪追訴時效雖中斷,但可以從後罪終了之日(2014年)起重新計算。

近日,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檢察院針對一起詐騙案件中發現的相關部門管理漏洞,制發檢察建議。

此前,該院召開鳳泉區檢警聯席會對此案進行現場討論:“要正確區分‘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不枉不縱”“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提出細化可行的意見建議,引導偵查取證方向”……引發這場討論的,便是八旬老人梁大爺控告、信訪多年的李某和(曾用名李某平)詐騙案。

借款後連人帶債“蒸發”

1997年12月,和梁大爺同村的李某平找到他,以戰友蓋房急需水泥爲由,向梁大爺“借”走水泥提貨單,並出具了兩張合計金額2.1萬餘元的欠條,承諾短期內以現金歸還。然而,當次年春天梁大爺上門討要時,卻發現李某平一家早已搬離。他向村委會、親友打聽,均無其任何線索。

梁大爺的遭遇並非個例,在打聽李某平消息時,他了解到,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該村還有多名村民被李某平以各種名目“借款”:做輪胎生意、幫忙銷售童裝變現、購買打印機擴大經營……理由五花八門,結局卻如出一轍——出具借條後,李某平便悄然“蒸發”。梁大爺認爲,這絕非簡單的借貸糾紛,“所謂的‘借’,根本就是騙!”

梁大爺稱,他多次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李某平涉嫌詐騙,公安機關均認爲該案屬民事借貸糾紛,未予受理。面對旁人“算了吧”的勸說,梁大爺始終堅持:“2萬塊錢不是個小數目,公道必須討回來!”

是民事糾紛還是犯罪行爲?

2024年5月13日,梁大爺走進鳳泉區檢察院,尋求檢察機關幫助。經初步審查,檢察機關受理了此案。界定案件性質成爲擺在檢察官面前的首要問題:李某平給梁大爺寫了借條,他的行爲到底是借還是騙?

爲查清事實,辦案檢察官一方面細緻審覈書面材料,另一方面開展延伸調查,走訪了李某平的兄弟姐妹、原村委會工作人員等知情人員,同時重點向梁大爺控告申訴時提及的該村其他被害人逐一覈實情況。

調查結果逐漸拼出真相。村民邢某某陳述,李某平以其有銷售渠道可幫助變現抵賬童裝爲由,拿走了貨物並出具借條,自己後來雖經民事訴訟勝訴,勝訴判決卻因找不到人而無法執行。其他被害人及家屬也證實,李某平可謂“來者不拒”,不管是現金、提貨單還是童裝這類實物,他都以各種名義“借”走。李某平借款時言辭懇切,承諾短期內歸還,事後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分文未還。調查顯示,李某平當時實際處於無業狀態,無穩定經濟來源,其所聲稱的各類“生意”均無實際經營痕跡,借款用途與查證事實嚴重不符,且李某平在向多戶村民“借款”後,刻意搬離村莊、隱匿行蹤,致使被害人無法追索欠款。

“表面的借貸關係,掩蓋不了非法佔有的實質。”檢察官綜合研判後認爲,李某平在自身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借款用途,騙取多名村民財物,得手後即隱匿行蹤、逃避返還,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爲已超出民事糾紛範疇,涉嫌詐騙罪。

追訴時效因“再犯新罪”重啓

案件定性明確後,另一個法律難題隨即而來:犯罪行爲發生於1997年,是否已超過追訴時效?

“經初步調查,1997年李某平涉嫌詐騙5人共計7.2萬餘元,依照法律規定,其詐騙金額已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法定最高刑爲十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爲15年。”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該案件的追訴時效至2012年屆滿。”

梁大爺稱多年前曾到過公安機關控告,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刑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於是,檢察官向公安機關調取相關年份的控告登記材料,公安機關覈查後反饋:未能查詢到對應登記記錄。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轉機出現在檢察官與梁大爺的又一次交談中。梁大爺偶然提及:“他爲了躲債,連名字都改了,後來好像還被判過刑。”檢察官抓住這條線索,通過調閱戶籍檔案資料,發現李某平於2009年以“戶籍丟失”爲由僞造材料,變更姓名和出生日期,獲得了名爲李某和的新身份。隨後,檢察官進一步查明:李某和在2011年至2014年間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法第89條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辦案檢察官明確指出,李某和在1997年犯罪後,在2011年至2014年再次實施詐騙犯罪,導致前罪追訴時效中斷,並從後罪終了之日(2014年)起重新計算。因此,該案在2024年時仍在追訴期之內。

案件辦結補漏跟上

2024年8月19日,鳳泉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同年8月26日,公安機關對李某和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引導公安機關固定證人證言、調取資金流水與房產信息,查清李某和當年經濟狀況,並找到爲其辦理假戶口的相關人員,完善證據鏈條。

最終,公安機關查明,李某和涉嫌詐騙梁大爺、邢某某、閻某某、蘇某某、劉某某5名被害人共計7.2萬餘元。2025年1月22日,李某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25年8月18日,鳳泉區檢察院以李某和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9月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某和對騙取5名被害人共計7.2萬餘元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於當日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一場持續27年的追索,在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下,終於迎來結局。

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公安機關在控告申訴材料保管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及可能存在的違規辦理戶籍的瀆職線索,依法制發檢察建議,並將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劉立新 孫芳 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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