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居期間貸款28萬元買車,離婚時要求妻子一起還貸!法院:繫個人債務,駁回訴訟

12月24日,記者從新疆法制報獲悉:近日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明確表明車貸因未用於共同生活、無配偶簽字或追認,將被認定爲個人債務。

2023年沙灣市居民萬安(化名)、秦琪(化名)登記結婚,因工作二人長期兩地分居,孩子出生後不久,秦琪發現丈夫與其他女子關係曖昧。今年3月,秦琪向沙灣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期間,萬安同意離婚,但要求秦琪共同承擔28萬餘元車貸。

沙灣市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5月,萬安貸款28萬元購買了一輛價值32.5萬元的汽車,貸款期限5年,車輛登記在萬安名下,由其承擔還款義務。除上述車輛及車輛貸款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再無任何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萬安購買車輛時雙方已分居,秦琪無共同購買、共負債務的意思表示,車輛由萬安獨自佔有並使用,秦琪也不要求分割該車輛已付的購車款。

鑑於上述情況,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准許二人離婚,車貸由萬安個人負擔。最終,法院駁回萬安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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