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的時候說:“給我錢我才和你結婚。”最後婚沒結,那這錢還能退還嗎?
浙江衢州開化縣的塗某在相親微信羣中認識了蔣某。很快,塗某就在微信上正式表達了交往、共同生活的意願。
蔣某提出,塗某先給一些“彩禮”,兩人一起生活一段時間看看。如果覺得合適,明年去領證,到時候再另給彩禮18萬元。
一上來就要錢,對方是不是不太靠譜?但考慮到自己確實想結婚,塗某同意先給2萬元。
然而,此後,兩人因異地面沒見上幾次,蔣某卻總是以各種理由向塗某索要錢款。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塗某陸續通過微信轉賬等給了蔣某5萬餘元。
不久後,蔣某開始拒接、無視塗某的電話,對塗某領證的提議也採取推脫、逃避的態度,並多次表示要再給錢才能領證。最終,塗某決定結束戀愛關係。
然而,對於這5萬餘元,雙方卻各執一詞。塗某認爲這是蔣某借婚姻索取財物。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今婚沒結成,錢款理應返還。而蔣某則認爲這是雙方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如今贈與行爲已經完成,自然不需返還。
於是,塗某將蔣某告上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贈與的錢款。
法院會支持塗某的請求嗎?借婚姻索取財物,和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該如何區分呢?(金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