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蔡先生與陳女士通過社交平臺結識,網上相談甚歡,互生好感。相識三個月後,二人相約共赴美屬塞班島旅行。雙方一時衝動,按照塞班島當地程序舉行了結婚註冊儀式。但回國後不久,雙方因異地相隔、性格不合,感情迅速降溫並分手。
陳女士以婚約財產糾紛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蔡先生返還陳女士購買的戒指或者折價賠償2萬餘元,並承擔陳女士在此次旅行中所支出的機票、住宿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陳女士認爲塞班島婚姻登記僅是二人旅遊的一次紀念,在國內並不發生效力。
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後婚姻關係還有效嗎?是否可以在國內申請離婚,國內財產按啥分配?《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大成金融委財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利軍律師,對此作出專業解讀。
黃利軍:雙方在國外登記結婚,如果婚姻締結符合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婚姻雙方或一方違反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重婚、未到法定婚齡、非自願結婚等,該婚姻關係會被認定爲有效婚姻。具體來說,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爲有效。
國外領證,原則上不需要回國公證,在國外締結的婚姻關係,其效力不依賴於在國內進行公證或認證,公證並非婚姻生效的前提。但如果需要在國內辦理子女出生證明、戶籍登記、購房、貸款、離婚手續,相關行政部門可能會要求提供公證認證及翻譯後的結婚證明文件,以覈實婚姻關係的真實性。
如果雙方在國外領證,回國後感情破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予受理。所以想要解除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婚姻關係,需要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由法院作出判決書或調解書。
至於雙方財產分配,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例如在文章開頭的案例中,蔡先生與陳女士均爲中國公民且常住中國,二人婚姻關係有效,國內財產認定和分割在國內起訴的話,可以適用中國法律。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夫妻財產歸屬於個人的財產一般各自歸各自;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作者|李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