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業主在停車場堆放雜物,物業清理反遭索賠萬元!法院判了

小區樓道、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更是緊急情況下的“生命通道”。

然而,南寧市江南區某小區的一名業主將地下停車場的公共區域當作“私人倉庫”,長期堆放私人物品,被物業公司依規清理後反而起訴索賠。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物業清理公共區域雜物

業主起訴索賠1.2萬餘元

梁某是南寧市江南區某小區業主。自2023年6月起,他陸續將家中舊物堆放在小區負二樓地下停車場的公共區域。隨着雜物越堆越多,不僅影響停車場環境與車輛通行,更堵塞部分空間,帶來消防安全隱患。

小區的物業公司多次接到其他業主投訴。2024年7月19日,物業公司在堆放雜物的牆面和物品上張貼《雜物清理溫馨提示》,指出在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影響環境、存在安全隱患,要求相關業主在7月23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將視爲無主物品處理。

然而,直至8月18日,梁某的雜物仍未清理。物業公司在無法聯繫上樑某的情況下,安排舊貨回收人員對雜物進行清理。

清理次日,梁某發現物品不見後報警。經派出所協調,物業公司主動聯繫梁某,表示可將物品送回。雙方約定地點後,物業公司用貨車將清理的物品運至指定地點。但梁某驗看後,以“物品有缺失”爲由拒絕接收。因協商未果,物業公司只好將物品再次拉回回收店暫存。

此後,梁某以物業公司侵害其財產權爲由,訴至江南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財產損失1.2萬餘元。爲證明自己的損失,梁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行手寫的物品價格清單,但未提供購物票據等原始憑證。

物業公司辯稱,其清理行爲是依法依規履行管理職責,事前已盡到告知義務,清理後也積極返還物品。梁某無正當理由拒收,應自行承擔責任。

業主違法且違約自行擔責

物業公司正當履職不用賠

江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梁某作爲小區的業主,簽訂《承諾書》承諾遵守規約,卻長期擅自佔用小區地下停車場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隱患,同時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其行爲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合同約定。

物業公司張貼《雜物清理溫馨提示》明確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後果,已盡到合理告知義務。梁某逾期未清理,物業公司爲維護全體業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無法聯繫梁某的情況下,安排舊貨回收人員清理,履職正當。因梁某報警,物業公司將物品送回,結合現場照片及送貨視頻,運回物品種類與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張物品缺失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現場清點固證,亦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其應自負舉證不利後果。而且,梁某拒收物品後再起訴的行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梁某主張財產損失1.2萬餘元,僅提供自行手寫價格表,未提交購買記錄、票據等有效證據,且物品已使用存在折舊,根據查明的事實,梁某堆放的物品均屬於廢舊物品,故法院對其主張的價值不予採信。梁某擅自長期佔用公共區域堆放廢舊物品,違反法律及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已盡到告知義務,清理後亦按要求返還物品,履職並無不當。梁某無正當理由拒收導致損失擴大,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梁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1.2萬餘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江南區法院判決駁回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嚴禁私佔。梁某長期佔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佔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物業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義務,明確提示堆物存在火災隱患,但梁某經催告逾期未清理也未認領,物業公司依規處置合法正當,法院駁回梁某的索賠訴求。

公共區域屬業主共有,絕非私人儲物空間,堆放雜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災風險,一旦出事後果不堪設想。住戶應將物品存放於自家空間,切勿在樓道、樓梯間、地下室等公共區域堆放私物,遇糾紛合法理性解決,共護安全整潔居住環境。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271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942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爲,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記者:段可可

通訊員:黃愛純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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