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站在公交車“站立禁區”,遇車禍身亡!自己要擔責嗎?法院判了

爲保護乘客安全在公交車內

通常會設有禁止站立的區域

那麼乘客站立在該區域發生車禍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呢?

近日湖南長沙寧鄉市人民法院

藍月穀人民法庭

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運輸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楊某乘坐由歐某駕駛、長沙某運輸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前往寧鄉市城區,由於乘坐時車內滿載,楊某選擇站立在公交車“站立禁區”區域。

15時許,胡某酒後駕駛的小轎車突然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行駛,與對向的公交車發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包括楊某在內的9人受傷,楊某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

小車駕駛人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公交車駕駛人歐某

及車上乘客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楊某的家人將某運輸公司、司機歐某等告上法庭,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6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本案的核心在於客運合同關係中,承運人與乘客各自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

承運人負有無過錯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楊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成立了客運合同關係,某運輸公司作爲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乘客在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某運輸公司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使事故是第三人胡某全責所致,某運輸公司也需先向乘客家屬賠償,之後可向侵權人胡某追償。

乘客對自身安全亦負有注意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本案中,楊某作爲一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站立禁區”的警示標識具有認知能力,理應知曉站立在該區域(通常是車輛前部、靠近駕駛室或車門處)在車輛行駛、轉彎或急剎時具有更高的危險性。她選擇站立於禁站區域,屬於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責任劃分綜合以上,法院酌定由承運人某運輸公司對楊某的死亡承擔85%的主要責任,楊某自身承擔15%的次要責任。司機歐某屬於履行職務行爲,其責任由公司承擔。

本案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站立禁區”的設立目的,是爲了提醒乘客遠離車門,防止發生危險。公交車輛上的“站立禁區”通常位於車門附近,是車輛行駛中最不穩定的區域。

對乘客而言,車票不僅是一張乘車憑證,更是一份安全契約。乘客享有安全抵達的權利,也需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主動避開這些區域,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負責。

對運輸企業而言,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這不僅需要設置清晰的安全標識,更需要主動管理,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爲及時勸阻。

年關團圓路,平安第一步

安全出行

需要司乘雙方的共同努力

每一句安全提示的有效落實

每一次乘車規範的自覺遵守

都是對生命的敬畏

來源:新聞坊綜合寧鄉市人民法院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