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仍飛往阿聯酋、新加坡消費,南通顧某獲刑

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以交叉執行爲牽引、有效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辦理的一起借款糾紛執行案件。該案中,被執行人多次違反限消令、大肆高消費還挑釁申請執行人,最終被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介紹,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張某某與顧某借款糾紛案件中,向顧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多次與顧某聯繫,責令其報告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顧某屢屢推脫,稱自己不具備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爲有效防止其財產不當減少,促使其主動履行,崇川區法院對顧某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後張某某反映,顧某存在違反限制消費令的情況。崇川區法院覈查發現,顧某在明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且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情況下,在限制消費期間多次以非法手段購買高鐵、飛機票並實際出行,其中25次乘坐飛機前往阿聯酋、新加坡等國家,並伴隨有出入高檔按摩店、大額遊戲打賞等高消費行爲,支出金額高達30餘萬元,甚至將高消費行爲通過微信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挑釁,情節十分惡劣。此外,顧某在明知其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使用微信綁定其岳父、岳母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交易,共有100餘筆單筆轉賬金額過萬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項用於其個人消費。

崇川區法院經審查認爲,被執行人上述行爲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上述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公安機關協助,崇川區法院找到被執行人顧某,向其釋明違反限制消費令以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嚴重後果。顧某意識到無法繼續逃避債務,履行了全部債務。但其行爲已造成申請執行人張某某爲了生計將車輛、房產抵押他人,靠拆借負債生活,一度失去生活希望的後果,應依法予以懲治。經崇川區法院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顧某相應刑罰。

來源|人民網江蘇綜合 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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