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到期
想着“過幾天再去換”
但一時拖延
可能惹來大麻煩
駕駛證過期數月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爲由拒賠
2025年3月,韋某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與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時,韋某的駕駛證確已超過有效期數月。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後,除了韋某先行向楊某墊付醫療費4000元外,韋某和保險公司未支付和賠償其他費用。楊某傷情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2025年11月,楊某將韋某及保險公司共同訴至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其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理由是韋某的駕駛證在事故發生時已經過期,韋某在未依法換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下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屬於“無證駕駛”。韋某與保險公司親自簽訂了《交強險投保提示書》,保險公司已在提示書中用加黑加粗字體告知了交強險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約定“投保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韋某是在完全知曉免責條款的法律後果後投保了交強險。
法院:“過期”不等於“無證”
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駕駛證過期是否構成保險公司法定的免責事由。首先,“過期”不等於“無證”,因果關係是關鍵。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並不直接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本案中,韋某的駕駛證系逾期一年內未審驗,未被依法取消駕駛資格,並非“無證駕駛”,且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亦未認定韋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屬“無證駕駛”。
其次,交強險賠付具有法定性與優先性。交強險的賠付是法定義務,優先於保險合同約定。交強險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時獲得基本賠償。因此,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首先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即使駕駛員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也須依法先向受害人賠付。
最後,保險公司追償權與對外賠付義務分離。雖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即有過錯的駕駛員)追償,但這屬於保險公司與侵權人之間的內部追償關係,絕不能成爲保險公司拒絕對受害人履行法定賠付義務的“擋箭牌”。因此,原告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楊某損失共計167900元。同時,爲減輕當事人訴累,判令保險公司在賠付款中直接返還韋某先前墊付的4000元。
法官:駕駛人員應留意證件有效期
駕駛證超期,駕駛人是否屬於“無證駕駛”,需分情形認定:1)逾期未換一年內:駕駛人可通過提交體檢證明直接換證,駕駛資格未被註銷,不屬於“無證駕駛”。2)超過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駕駛證處於“註銷可恢復”狀態,需通過科目一考試方可恢復資格。3)超過有效期三年:駕駛證徹底被註銷,需重新考取。在此期間駕駛機動車屬於“無證駕駛”。
因此,除駕駛證有效期滿三年以上未換證的情形外,不能簡單將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等同於“無證駕駛”。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員,應多加留意證件的有效期,謹記“無證不上路”的原則,證件期滿及時辦理換證,做到“有證上路”,安全駕駛,保障個人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文章來源:公衆號@長順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