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賣400克金條借給朋友14萬元,金價大漲後要求按黃金現值還30萬元,法院駁回:以實際交付爲準

男子賣掉400克金條後,將變現的14萬元借給朋友,後因金價大漲,該男子起訴要求按金條現值30萬元償還,法院會支持嗎?1月27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瞭解到,錦州中院審理認爲,借貸數額應以實際交付爲準,判令按現金借貸結算。

王某民與王某曾是朋友,也曾是僱傭關係。2022年至2024年期間,兩人之間產生了多筆債務。2022年,王某民借給王某現金10萬元及4萬元利息(於2024年底轉爲借款);2022年4月至5月,王某民借給王某14萬元;王某拖欠王某民工資94000元轉化爲債務。2024年12月22日,雙方簽訂借據,王某向王某民共計借款現金374000元,承諾於2025年1月21日前還清。

2025年2月,王某又出具了一份欠據:“今有王某欠王某民建行金條400克(純度99.99%),共計四百克。”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間,王某共計還款319000元。此外,王某使用王某民的信用卡及還唄借款66670元。

一審法院認爲,雙方存在合法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王某共計借款374000元,扣除還款319000元,還需償還55000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王某逾期還款,需承擔逾期還款利息。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償還王某民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返還信用卡及還唄借款66670元。

王某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王某民辯稱,他出借的是建設銀行400克金條,而非金條變賣價款14萬元。他表示,當時兩人一同前往錦州百貨大樓出售金條,無論誰出售,均不影響出借金條事實的成立。他還主張,金條價格一直處於波動,屬於負擔較重的債務,應當優先履行。按照起訴之日的市場行情,將400克金條價值計算爲300000元,要求以此抵債。

王某辯稱,當時是賣了金條,賣了18萬多,“但是借給我的不是金條,是現金,現金分了三次借給我,當月及次月加一起是14萬。”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爲,出借的是400克金條還是14萬元借款?根據借據,王某向王某民借款現金共爲374000元,其中包括金條出售后王某民轉賬給王某的14萬元借款,借據中並未體現出借的是金條。

此外,王某民與王某一同出售金條,而非將400克金條直接交付給王某,且王某民在取得金條出售款後分幾次將14萬元轉賬給王某。因此,可以認定,王某民將陸續出借的14萬元按照金條時價折算爲400克,而並非真實出借400克金條。

二審法院認爲,民間借貸的認定應以“實際交付”爲準,本案交付實物爲貨幣而非黃金,故依法認定該筆債務爲14萬元現金借款。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王某民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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