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夫妻共同財產暗贈主播,妻子能追回嗎?法院判了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丈夫吳某在妻子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三年間將15萬餘元夫妻共同財產以轉賬方式“打賞”給主播盧某,該贈與行爲被法院認定爲無效,盧某被法院判決全額返還涉案款項。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存款流向主播

2023年,陳某與吳某原本平靜的家庭生活被一份微信賬單打破。陳某在整理家庭財務時偶然發現,丈夫吳某的微信交易記錄中,存在大量向陌生人盧某轉賬的記錄,時間跨度長達三年,累計金額高達15萬餘元。

更讓陳某震驚的是,這些轉賬看起來並非普通的經濟往來,其中不乏“520元”“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義的金額。結合吳某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內容,陳某發現,盧某還曾多次向吳某索要手鐲、首飾、手機等財物,而吳某均一一應允。

原來,三年前,吳某在某平臺瀏覽短視頻時,被女主播盧某深深吸引,並在其直播時頻繁打賞。一來二去,熟絡起來的兩人添加了對方的個人聯繫方式,吳某也從打賞轉爲直接向盧某轉賬。

“家裏的存款都是我們結婚多年辛苦攢下的共同財產,他(吳某)沒跟我商量,就給主播花了這麼多錢,還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陳某對吳某的行爲氣憤不已。在兩人多次溝通無果後,陳某一紙訴狀將主播盧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全額返還涉案款項。

庭審中,陳某提交了轉賬記錄、聊天截圖等關鍵證據,證實吳某與盧某之間的資金往來及財物索要情況。而吳某也當庭承認,自己的轉賬行爲確實未經妻子同意,且與盧某存在超出普通網絡互動的特殊關係。

轉賬性質之爭

這起案件審理的核心焦點集中在吳某的轉賬行爲究竟屬於贈與合同關係,還是消費服務合同關係。

“15萬餘元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顯然超出了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權範圍,盧某明知吳某有配偶,仍持續索要財物並接受大額轉賬,主觀上並非善意。”原告陳某表示,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該行爲既侵犯了其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被告盧某則辯稱,自己作爲網絡主播,通過直播爲觀衆提供娛樂服務,吳某的轉賬屬於自願打賞,是正常的網絡消費行爲,雙方形成的是消費服務合同關係。

“網絡打賞是行業常見的互動模式,我按約定提供了相應服務,不應承擔返還責任。”盧某同時強調,吳某的轉賬行爲是對其直播服務的認可,並非單方贈與。

承辦法官殷劍仔細覈查在案證據,發現吳某的交易明細中,對盧某的大額轉賬及特殊含義金額,明顯超出了正常網絡打賞的範疇,與盧某主張的“行業常見互動模式”存在本質區別。

界定行爲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並非絕對,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財產處分,必須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且家事代理權的行使範圍應嚴格限定在衣食住行、醫療保健等日常必要開支中,大額網絡打賞等顯然不在此列。

殷劍指出,本案中,吳某與盧某在三年間存在持續的資金往來,且包含大量特殊情感含義的轉賬金額,明顯超出正常男女交往限度,結合盧某主動索要財物的行爲,足以認定雙方構成贈與關係,而非盧某所稱的消費服務合同關係。作爲接受款項的一方,盧某在明知吳某有配偶的情況下仍持續索要財物並接受大額轉賬,其取得款項的行爲並非善意。吳某的贈與行爲既違反了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基本原則,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法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轉賬記錄精準覈算後,最終判決盧某向陳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14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說案

本案審理中提到的“家事代理權”,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義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配偶發生效力的權利。

家事代理權的行使範圍僅限於“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主要審查支出是否爲“家庭日常需要”(如衣食住行、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支出)、金額是否與家庭經濟水平相當以及相對方是否善意。

若一方擅自進行貸款投資、抵押房產等大額處分,通常不屬於代理範圍。這項權利既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效率,也防止權利濫用。本案中,吳某的大額網絡打賞、婚外贈與等行爲均不屬於家事代理範疇。

就本案來說,本案的審理以司法裁判守護了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與公序良俗,且明確了三重法律邊界。

一是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邊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應以協商一致爲前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處分,必須經雙方同意,單方擅自處分的行爲無效。

二是網絡打賞與私人贈與區分邊界。正規網絡打賞通過平臺進行,是對直播從業者服務的對價支付,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制;而私人賬戶間的大額轉賬,若伴隨特殊情感含義的金額、財物索要等情節,更可能被認定爲贈與行爲,受贈與合同相關法律約束,對此,直播從業者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三是公序良俗在網絡交往中的適用邊界。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民事主體在網絡交往中仍需遵守公序良俗。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既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也損害家庭倫理,此類行爲必然不受法律保護。

此外,對於公衆而言,應理性對待網絡消費,避免因非理性打賞或不當贈與損害個人及家庭財產權益。

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涉及大額財產處分,務必與配偶協商一致,切勿擅自決定。若遭遇配偶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另一方應及時收集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贈與行爲無效並要求返還財產。

對直播從業者而言,應恪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自覺規範自身行爲,防範法律風險,不得通過曖昧誘導等方式向觀衆索要財物或接受大額私人轉賬。若發現轉賬金額異常等情況,應主動對情況進行覈實,並拒絕接受轉賬,避免捲入財產糾紛。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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