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提前退租卻被扣了押金,合理嗎?

租客爲方便房東尋找租戶,與房東協商一致提前退租。騰房後,房東卻主張違約並拒絕返還押金,租客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件回顧

2023年10月,田某與肖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肖某承租田某的房屋,租期一年,月租金1350元,押金1350元,租金按半年支付;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中途退房,若需退房,需賠償出租方一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

2024年8月,肖某通過微信告知田某,自己實際居住時間較少,可允許田某帶人看房。田某詢問是否到期後不再續租,肖某回覆:“嗯,如果有人租我也可以提前。”9月中旬,田某帶人前往房屋看房時,告知肖某若房屋提前租出,會退還其相應款項,肖某表示同意。

10月3日,田某微信告知肖某已找到新租戶。次日,肖某委託他人將出租屋內的牀拉走,並告知田某剩餘個人物品後續會前來收拾,田某回覆同意。10月5日,田某告知肖某,房租計算至10月4日,剩餘款項待其回來後結算。之後,田某多次催促肖某取回個人物品,肖某因事務繁忙未能及時前往,直至10月20日才返回出租屋將物品全部帶走。

肖某後續多次向田某詢問退款事宜,田某提出,肖某搬家時間爲10月4日,但房租應截至10月20日,押金1350元扣除水電氣費用後僅剩餘450元。

肖某遂向法院起訴田某,要求田某退還押金1350元及一個月租金1350元共計2700元並支付利息。田某主張肖某構成提前退租,應承擔違約責任、用押金折抵違約金,其未退款的原因是雙方未就退款金額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爲,田某與肖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已達成“若房屋提前租出,肖某可提前退房、田某退還剩餘房租”的一致意見。10月5日,雙方進一步就合同善後事宜達成約定,即房租計算至10月4日,肖某僅將個人物品暫存屋內,待取走後田某退還剩餘款項。

因此,田某主張肖某提前退租構成違約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田某實際未按約定退還押金及租金,應當支付肖某逾期利息。對於退還金額,法院對肖某未支付水電氣費用扣除後進行覈算。

最終,法院判決田某退還肖某租金及押金2456.25元並支付利息。

以案爲鑑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解除合同,並按照達成的解除方案執行。”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東高村法庭二級法官雷明華表示,本案中,房東與房客已約定到期不再續租且可提前退租,房客提前退房不構成違約。此時,雙方已對原合同的解除條件作出變更,房東再以“提前退房”爲由主張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應按約定退還剩餘房租及押金。

和諧的租賃關係需雙方恪守誠信、明晰權責。法官提示,對於租客,涉及提前退租等重大變更,應通過微信、書面等方式明確約定條件並保存記錄,退租時建議共同交接、書面確認;對於房東,一旦協商一致則不應事後反悔,結算時應依據憑證扣除合理費用後及時退還剩餘押金。雙方均可考慮簽訂書面解約協議以固定權利義務,從而預防糾紛,構建互信的租賃環境。

來源|人民網 高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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