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撿到手機,答應歸還結果又弄丟,法院:承擔賠償責任

走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應該如何處理?若未能及時歸還又把物品丟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北京市東城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周先生撿拾手機後未及時歸還失主,導致手機再次丟失。在法院調解下,周先生對失主進行了賠償。

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撿到一部手機,失主李女士通過撥打自己的電話,聯繫上了周先生。周先生當即答應歸還,並將手機放在自己電動自行車的後備廂,計劃找時間還給李女士。此後幾天,周先生因有事回老家,便將電動自行車停在地鐵站口,把還手機的事忘在了腦後。

李女士多次聯繫周先生未果,無奈報警。等警方找到周先生,他纔想起此事,可當他準備從後備廂拿出手機時竟發現,因爲後備廂沒上鎖,手機已不翼而飛。

雙方協商未果,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

周先生辯稱,自己並不是不願歸還手機,只是忘記按期歸還。手機再次丟失不能怪他,如果不是他撿起手機,李女士的手機可能早就丟了。他並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先生拾得手機後,雖答應歸還,但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既未將手機安全保管至返還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機關。根據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另外,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爲,周先生答應返還手機,卻隨意將手機放置在無人看管的電動自行車後備廂,並未對手機進行妥善保管,存在過失,直接導致手機再次丟失,造成李女士的財產損失。追回遺失物是權利人的法定權利,李女士在確認遺失物已無法返還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拾得人賠償相應損失。因此,周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周先生當庭向李女士賠償了手機折舊後的金額,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法官表示,每一位公民都應自覺踐行“拾金不昧”這一美德,同時牢記法律義務,做到“拾得即負責,保管須盡心”。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應當返還給權利人。在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機關前,遺失物一直處於拾得人保管期間,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義務。

有的人撿到他人遺失物後,擔心招惹麻煩,可能隨意丟棄或者置之不理。殊不知,這樣的行爲不僅無法減少麻煩,還可能因自身存在過錯,需要向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撿到他人物品後,應當及時通知失主取回或送交有關部門。在返還或送交前,應妥善保管拾得物品,避免物品損毀或滅失。同時,如果因送還物品產生交通費等合理開支,可以要求失主補償。如果失主已發佈懸賞,歸還物品時可按失主承諾接受酬金。

北京晚報記者 孫瑩 通訊員 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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