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退休人員另繳社保15年,想領取兩份養老金?法院判了!

擔心晚景淒涼

索性上個“雙重保險”?

結果錢領不到

到頭來坑了自己

想要多繳多得?

楊小麗(化名)原是某小學的職工,自2005年7月開始在N縣領取機關養老保險待遇。2009年10月至2024年12月,楊小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A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A市社保中心)處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24年12月2日,楊小麗向A市社保中心申領企業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A市社保中心同日受理後,發現楊小麗不符合申領條件,於202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辦理業務告知書》,終止辦理其申請。隨後A市社保中心向楊小麗退還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56394.77元。楊小麗收到後,向A市社保中心提交《全額退保申請書》,申請退回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84952.16元。A市社保中心向楊小麗作出《關於申請全額清退社會保險費的告知書》,認爲楊小麗申請全額清退社會保險費的訴求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受理。

楊小麗對該告知書不服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認爲其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由財政全額負擔,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重複繳納保險費的情形,也不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而且養老保險費均是個人出資繳納,並不存在單位繳費部分。楊小麗向A市社保局繳納養老保險費持續長達15年又3個月,A市社保中心未依法履行審覈與告知義務,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楊小麗持續徵收,應當承擔退賠責任。

法院:不得重複享受社會養老保險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A市社保中心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駁回楊小麗的訴訟請求。楊小麗不服,提起上訴。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楊小麗已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條件。對於進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管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均無規定可以退還。A市社保中心終止楊小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退還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無不當。A市社保中心在楊小麗繳費時,因地域不同,客觀上不具備進行系統篩查的條件,A市社保中心不存在審覈、告知義務缺失或持續過錯徵收的行爲,且無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告知。楊小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切勿在不同地方重複參保

養老保險是強制與自願結合、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爲核心的社會保險制度,兼具福利性與互助性,通過代際共濟、基金累積爲勞動者退休後提供穩定經濟來源。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屬於社會養老保險的範疇,具有保障性與福利性,不能重複享受。按照國家養老保險政策,參保人即便有兩種參保記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能選擇一種方式享受待遇。參保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實申報參保信息。切勿利用目前系統尚未實現跨地域覆蓋的侷限性,在不同地方重複參保,試圖實現領取兩份養老保險金的目的。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費用,無論是由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均不會直接退還,所謂的 “雙重保險” 設想無法實現,最終會面臨預期落空的結果。

文章來源:公衆號@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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