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趙某尾隨單身女性進入出租房,提出“借錢”,還錄製了分期還款的視頻。女子無奈,通過網絡貸款轉賬2.8萬元,待男子離開後,女子報了警……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佈案例,趙某是犯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記者瞭解到,2023年8月2日下午,趙某因無經濟來源,來到上海市閔行區某公寓,尾隨至單身女子李某租賃的房間,趁李某開門之機迅速闖入,以言語威脅、展示美工刀等方式向李某“借錢”,他將自己的真實身份告知李某,還配合錄製了同意分期還款的視頻,李某通過網絡貸款2.8萬元轉給趙某。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查明,當時李某租賃的房間內除出租方配備的電器傢俱外,無其他物品,且尚未通電,案發當日李某繫到公寓附近面試,爲存放隨身物品而臨時進入該房間。後來趙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爲退還李某2.8萬元,並取得李某諒解。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該案中趙某在案發場地附近事先物色並尾隨素不相識的單身女性李某,趁李某進入出租房之際,迅速闖入,並以展示刀具的方式相威脅,強迫李某提供借款,得款後才配合李某拍攝同意分期還款的視頻。趙某在搶劫過程中雖系向李某“借款”,但該行爲只是爲了確保順利劫取財物,所謂的拍攝視頻、告知身份等行爲都發生在得款後,且案發時趙某並無歸還借款的能力,因此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同時,趙某在封閉空間內對李以刀具相威脅,脅迫行爲的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其行爲應當以搶劫罪論處。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3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1.2萬元。一審宣判後,趙某上訴,檢方提出抗訴,認爲應認定“入戶搶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刑法規定的“入戶搶劫”中的“戶”,應當從“場所特徵”“功能特徵”兩個維度判斷,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其中,對於“供他人家庭生活”應作實質判斷,即案發場所需實際存在着家庭生活,對於客觀上雖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設施,但尚未實際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認定爲“入戶搶劫”中的“戶”。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現代快報、上海法治報、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