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家屬騎電動車在小區轉彎路段不慎摔傷,
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否需擔責?
近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譚某系某小區業主羅某的母親,該小區由某置業公司開發建設,某物業公司負責日常物業管理。2024年5月11日7時許,譚某騎電動車從家中出發,在通過小區右轉彎道路時,未減速慢行,徑直衝破道路左側的綠色鐵絲防護網,摔落至防護網另一側受傷。該防護網由某置業公司設置,一側爲已交付的住宅區域,另一側爲在建商鋪區域。事故發生時,事發路段路面平坦寬闊、視野良好,無任何凸起、遮蔽及障礙物。
事故發生後,譚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共計住院14天,經診斷爲開放性尺骨橈骨遠端骨折、脣裂傷、面部裂傷等。譚某支出醫療費、複查費共計19163.15元。後經司法鑑定,譚某雙側尺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構成兩項十級傷殘,傷後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後續治療費約需80800元,同時支出鑑定費2300元。
譚某認爲某置業公司與某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將二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侵權責任的成立以行爲人存在過錯爲前提。關於物業公司的責任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妥善維修、養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維護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但該安全保障義務以“存在合理可預見的風險”爲前提。本案中,事故發生地路面平坦、視野開闊,無坑窪、障礙物等危險隱患,亦無危險遮蔽物,不存在物業公司應當預見的安全風險。某物業公司已按物業服務約定,完成了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及基本秩序維護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未實施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開發商的責任認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13)3.0.8明確規定,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並採用硬質圍檔,圍擋需堅固、穩定、整潔。某置業公司設置的圍檔爲鐵絲防護網,不屬於符合行業規範的硬質圍檔,主觀上存在過錯。事故發生於清晨且天氣陰沉,綠色網狀的鐵絲防護網視覺辨識度較低,對譚某的駕駛預判與操作形成客觀干擾,其衝破防護網受傷與開發商違規設置圍檔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故某置業公司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同時,譚某作爲電動車駕駛人,在小區內道路行駛時負有謹慎駕駛的法定注意義務。案涉路段行駛條件較好,但其未靠右行駛且未減速慢行,衝破左側防護網,可推斷其行駛速度超過小區道路合理限速,存在操作不當的過失行爲,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及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酌定譚某自行承擔80%的責任,減輕某置業公司80%的賠償責任,由該公司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經法院覈定,譚某各項損失共計170256.92元,某置業公司應賠償34051.38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小區道路安全關乎業主出行權益,相關責任主體需切實履行自身義務,防範安全風險。開發商在進行小區建設及設施設置時,應嚴格遵守行業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設施符合安全標準,爲業主提供安全的居住環境,不得因違規建設或設施設置不當埋下安全隱患。
物業服務企業應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僅要做好共有部分的日常維修養護,更要加強對小區內潛在安全風險的排查與防範,對於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及時採取警示、整改等措施,切實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
同時,公民在小區內通行時,應遵守交通規則及小區管理規定,履行謹慎注意義務,根據道路狀況合理控制行駛速度,避免因自身疏忽大意引發安全事故。本案中,譚某因操作不當導致損害發生,自身承擔主要責任,也提醒廣大羣衆,在日常出行中需增強安全意識,規範自身行爲,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意外發生。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作者: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