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趙某是母女關係,趙某與曹某曾是戀人關係。此前,李某出資403萬元購買了兩套房產,均登記在女兒趙某名下,趙某出具了向母親李某借款買房的欠條。後趙某將其中一套房產對外出售,並將賣房款中的282.4萬元轉賬給曹某。雙方還簽訂《贈與協議》,表示趙某自願將282.4萬元無償贈與曹某。再之後,趙某與曹某因感情問題分手。李某遂將曹某告上法院。經一審、二審,近日,合肥市中院審結此案,支持了李某的訴求,依法撤銷趙某與曹某簽訂的《贈與協議》,判令曹某返還282.4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趙某出具的兩份欠條均具有借款合同法律特徵,因此,李某對女兒趙某享有案涉403萬元債權,且形成時間早於趙某對曹某的無償贈與時間,債務人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財產處置行爲且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即“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本案對父母爲子女出資購買房產,後子女因“一時糊塗”將房產另賣所獲得的款項予以無償贈與他人,父母能否基於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予以追回,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來源 | 廣州日報、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