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7件涉麻精藥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於某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一起吸食含麻精藥品成分的電子煙後駕車多次碰撞其他車輛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於某青,男,無業,爲吸毒人員,有多次違法犯罪記錄。案情顯示,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於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託咪酯的電子煙共計二十餘支。
27日18時許,於某青再次吸食上述電子煙後,在已經出現頭腦發昏、反應遲鈍等影響正常駕駛車輛的情形下,仍駕駛汽車從江蘇省鹽城市潘黃街道萬達廣場地下停車場出發,途經西環路、青年路,行駛至潘黃鎮北路與鹿鳴路北側五十米處食品站路段時,於某青駕車逆向行駛,先撞到路東護欄,隨即與蔡某軍駕駛的汽車相撞,之後駛入非機動車車道撞倒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的智某宏,又行駛追尾張某安駕駛的汽車,仍未停車,撞擊楊某停在路東的汽車後繼續向南行駛,撞到謝某紅駕駛的汽車後才停下,造成多車受損。
於某青被人攙扶下車,其身體發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穩。經交警部門認定,於某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於某青血液、尿液、頭髮中均檢出依託咪酯成分,其車上被扣押的煙彈均檢出依託咪酯成分。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於某青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某青繫累犯,具有坦白、賠償諒解等情節。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於某青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依託咪酯作爲新近被列管的麻精藥品,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後會出現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聽幻視等症狀,對駕駛能力產生嚴重影響。吸食麻精藥品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極易因駕駛能力下降肇事肇禍,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吸食麻精藥品後肇事肇禍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於某青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警示社會公衆“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毒駕闖法網必將受到嚴懲。
來源|人民網